信托是指资财的所有人(自然人或法人)按照自己的目的或利益,将其所拥有的资财委托给他人或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处理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一种财产经济管理制度,它以财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他人受托管理为方式。也就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起源于古代对遗嘱的执行和对私有财产的管理。遗嘱信托可以追溯到大约四千年以前的古埃及,但真正具有财产管理制度性质的信托则发端于英国。13世纪英国的尤斯(USE)制,就是第三者受托为委托者管理土地的制度,是信托的雏形。封建时代的英国,宗教信仰浓厚,虔诚的教徒们常常在临终前把土地等财产捐赠给教会,从而使教会占有的土地财产增多。在英国的封建制度下,封建君主可因臣民的死亡而获得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教会获得捐赠,且教会占有土地不缴税,影响了封建君主的收入。教会拥有的土地越多,对封建君主的利益侵害就越大。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英王亨利三世(1216—1272年)制定颁布了《没收法》。该法规定凡以土地捐赠给教会的,将予以没收。这个法规的颁行,影响了教会的利益,教徒们为了规避《没收法》的规定,往往采取把土地委托给第三者使用,然后由第三者把使用土地所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通过这种做法,教会仍为受益者,其实质与教会直接接受捐赠的利益相同,也达到了教徒向教会多作贡献的目的。在这种做法中出现了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尤斯”,即代为使用。这种以信任为前提的受托,也就是信托(trust)的词源。
“尤斯制”不仅流行于教会接受教徒们的变相捐赠土地上,而且还运用于一般人的土地捐赠上,这些人想把土地送给家属,也采用这种方式,他们委托第三者代为管理土地,将土地使用收益交给委托者家属,以防土地被没收和缴纳继承税。英国早期的信托是以宗教为目的而产生的。后来又扩展到为社会公益、为个人理财等方面。信托对象也从土地发展到商品、货币等财产,信托关系也随着19世纪末英国政府颁布《受托人法》和《官方选任受托人法》而开始有了法律保护。这两个法律明确了受托人的义务,法院有权任命和监督受托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处理某些自己无暇顾及或者无力顾及的经济事务,以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和经济利益,便需要将自己拥有的资金或者财产委托给可信赖和有能力的部门去处理。这样,信托就从以个人承办发展到由专门的信托机构承担,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偿信托发展到追求营利的有偿信托。
最早的专业信托机构出现在美国。美国自英国引入信托后,信托关系突破了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发展成为一种以公司组织的契约形式。1822年美国“农民火灾保险与放款公司”开始兼营以动产和不动产为对象的信托业务,后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成为最早出现的一家专业信托公司。此后,信托也由个人信托发展到社团信托;信托经营的内容也不限于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了有价证券。这种发展尤其是以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因经济建设高潮的兴起,许多公司都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从事建设而带来的有价证券热为标志。从此,信托公司开始具有了金融机构的性质,它通过开展信托业务,将民众零星的闲散资金汇集成铁路建设和矿山开发所需的巨额资金,发挥了融资信托的作用,使信托业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20世纪初,英美的信托制度传入日本;出现了大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专业化经营的信托公司。1922年起日本政府颁布了《信托法》等法规,不断规范信托业的运作。
中国的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成立于1921年8月,名为中国通商信托公司,由民族资本家经营。此后,一些信托公司相继成立,一些银行也成立了信托部,另外还有官办的信托社(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接管了旧中国官办的信托机构,私营信托业中一部分信托公司停业,一部分继续营业。至1952年12月公私合营银行成立,信托业务被停止办理。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后,金融信托业务重新恢复。(www.daowen.com)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地方性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相继组建,银行也于1980年起开办了信托业务。之后,各专业银行均先后设立了独立的信托投资类公司,承担了各专业银行原先的信托业务,行业主管部门也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信托业已经有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位和基本业务规范、监管法律滞后,信托业的运作一直存在主业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混乱,资不抵债。经过多次整顿,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的又一次整顿前,仅剩下239家信托投资公司。经过这次整顿,一些信托投资公司获准重新登记,重新获准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数十家。通过信托业的整顿和重新登记,进—步确立了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的分业经营的框架。
2001年以来,多部与信托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和实施,包括2001年10月开始实施的《信托法》,2002年6月修订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年7月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2007年3月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实施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信托业的地位,强调了信托的本源业务。随着信托业规范的进程加快,信托业作为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后的现代金融重要支柱的现实性在不断增强,中国的信托业包括房地产信托又迎来了新的健康发展的机遇。
与美国的信托运作以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为主不同,也与世界信托业发源地的英国以个人受托为主不同,我国信托运作目前以信托机构运作为主,并且是实行专业的信托公司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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