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储蓄的对象
目前,实行公积金储蓄的对象是在当地工作,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当地居住证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住房公积金储蓄的对象还有扩大的趋势,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经办,经办人员每月将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一起向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商业银行办理缴存手续,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生活水平变化,一般在当年上半年公布,并于当年7月份起开始实行,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并且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有的城市如上海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确定后1年内不变。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支取有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出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支付上述费用,可经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的金融机构确认,动用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的方向来看,住房公积金支付的有些限制也会有突破,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切实让低收入群体受益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考虑的方面。
职工离退休、调离当地、出境定居,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以办理支取手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www.daowen.com)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中断和恢复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也作相应调整。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则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变动单位的,则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储蓄的计息、对账和查询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通常住房公积金储蓄的利息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的住房公积金储蓄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实务中一般规定当年存储的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活期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6月30日结息后转存住房公积金储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对账由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两个月内开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对账单,同单位对账,并委托单位与职工对账。
单位和职工如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单位可向经办金融机构查询,职工可向单位查询,也可持单位证明文件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机构查询;受托机构一般只办理本次结息期前1年的查询业务,此外,为了保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合法利益,方便缴存人及时掌握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有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利用住房公积金存款受托银行的银行卡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查询、电话查询、手机短信息查询和社会保障卡指定网点查询等多种查询途径,以方便缴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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