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制度优化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制度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制度优化措施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城市设立,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的职责主要有: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每个设区城市设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是非营利性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管理的职责主要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包括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编制、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三)受托银行专户存储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简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受托银行对于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四)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积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效率,应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应该要有自上而下监督、同级监督、内部监督、受托银行监督和社会监督多方面构成。(www.daowen.com)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受托银行应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监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反映。

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类社会委员的作用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其他形式的社会监督的作用,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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