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单位各自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重大改革。自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来,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分期分批推进,上海等城市较早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推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调整职工和单位的缴交率,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具有长期性、义务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储蓄实行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每个在职职工要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且承担长期存储,不能随意支取的义务;单位资助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大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1993年11月底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普建公积金制”是城市住房新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容[1];1996年2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确定1996年房改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我国归集政策性住房资金、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措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使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储蓄,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有效地调整职工的消费结构,促进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结合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机制,推动住房商品化和住房保障的发展,达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www.daowen.com)
1999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停止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加大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2002年3月,国务院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和管理机制,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2015年11月,为了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截至2014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74852.68亿元,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11877.39万人,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85.85万笔,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2245.30亿元[2]。另据统计,在全国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上海,自1991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14年年末,缴存总额5215.59亿元,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5.55万笔4095.36亿元,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2763.51亿元[3],归集、提取、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等各项指标均处全国前列。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另外,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提取并向指定的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会增加部分财政支出或者减少部分税收收入,呈现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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