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和转让,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让或转让。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集体所有者是地产资金的融资主体,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也是地产资金的融资主体。房屋的融资主体是指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房地产融资主体包括与房地产有关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当房地产作为商品进入货币经济领域后,参与房地产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方才有了资金融通的真正要求,才有了房地产的融资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融资活动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买卖和租赁,获取利润,其根本性质与经营一般商品的企业的融资主体是一致的,但与一般商品经营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对象的差异
房产与一般经营对象相比在于价值较大,使用年限较长,而地产仅是指有使用年限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经营其他商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对象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经营者考虑资金融通时更需要考虑时间因素、金额因素、融资时效等问题。
2.经营对象的价值构成差异(www.daowen.com)
房产的价格包含了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而一般商品价值是由原材料等物化劳动的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活劳动的价值所构成。由于地价受土地稀缺性因素和经济周期影响较大,地价在呈上升趋势中仍可能存在较大的波动性,从而也给房地产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性。
3.经营对象充当担保品的形式差异
由于房地产具有物质方面和经济方面的特征,属于一种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经营者可以将其作为担保品而取得借款,融通资金。与一般属于动产的商品不同,经营者以房地产作抵押取得借款,一般只采用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而一般属于动产的商品用作担保取得借款,不只采取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更多的是采取移交占有的方式,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取得借款,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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