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履行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职责中,包括对房地产保险业务的管理,其中涉及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行等保险相关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这里主要介绍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业房地产保险公司,房地产保险业务作为保险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正不断得到开拓和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保险业务的管理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来实施。
(一)设立管理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申请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二)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
①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备案。(www.daowen.com)
制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接受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备案。
②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③有权依法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包括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如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有关报表等。
④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
⑤对违反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保险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有关法规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资金运用规定的保险公司实施限期改正措施,限期内保险公司未予改正的,可对保险公司采取整顿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介入保险公司的解散(人寿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撤销、业务转移、破产等过程,实施清算和业务转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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