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管理也包括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
(一)设立管理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设立,包括独立的房地产专业信托公司和一般信托公司都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银监局,下同)的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新设立的信托公司,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及有关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日常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履行对信托业监督管理的职责,需对信托公司等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这种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①制定并发布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www.daowen.com)
②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③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
④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⑤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⑥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信托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⑦对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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