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金融、外汇、银行、保险和证券管理部门等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两个方面。金融、外汇、银行、保险和证券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至1983年,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行政管理职能,又从事信贷、结算、储蓄等业务经营活动,机构遍及全国城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办理一般银行业务。1995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得到了法律上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全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包括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将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职能开始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起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人民银行把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重新给予了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一个宏观调控部门,负有对金融业包括房地产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任,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通过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也影响着房地产金融机构的运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我国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1979年3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原与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1982年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代管的国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房地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和范围,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进行管理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成立,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包括制定与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出台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规定等。(www.daowen.co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目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涉及房地产的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作出规定,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审核备案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初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其监管工作也包括对房地产领域的证券期货工作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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