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保管期限,是根据归档文件材料的价值划定的留存年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类型。保管期限应在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表的时候确定完毕,列入表中,嵌入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每份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过程中的一个必选登记项目。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某份属于归档范围的企业文件材料,对应着相应的保管期限。一份归档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如果临近,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自动提醒功能,告知档案人员届时启动再鉴定工作程序。
(一)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
1.企业核心数据的判断标准
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是企业文件材料清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应按照清理工作的流程与方法,结合各业务部门的重要程度,查找和确定各类业务核心文件。在判断核心文件时,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标准:
第一,法律凭证性文件。所谓法律依据性文件,是指企业在其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的文件材料,如企业各种合法经营执照,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文件和章程,专利文件,股权凭证,资产证明,业务资质凭证,企业各类标准,各类合同协议类文件,各类财务会计文件等,这些文件大都具有法律上的凭证作用,凡属于这类性质的文件,可列入归档范围,然后再结合具体评判标准,如合同额度,凭证有效期等具体规定,进行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定。
第二,企业大事文件材料。所谓企业大事,是指反映企业各个时期重要事件或重要结点的活动,在该类型活动中形成的主体文件,一般可以判断为企业大事文件材料。企业大事标准应由企业领导会议或档案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以往、通常将企业重要的股权变动、资产组合、机构调整、重要领导岗位变动、重大发明或业务成果、重大奖项或重要专利的获取、重要项目的招投标或重要合同的签署、重大事故、重要领导或人士的参观访问、重要会议等列入企业大事范畴。凡是属于企业大事所产生的主体文件材料,均可列入归档范围,并根据其是否为核心文件的调研结果,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企业的典型性文件材料。所谓企业典型性文件材料,是指在企业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或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中产生的记录,这是与企业大事类文件材料在时间上的不同说法。历史上的大事,在今天一般具有典型性;而今天的大事,也很可能在未来时间里具有典型性。如一个机械产品生产企业,某种30年前生产的产品现在已经停产,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产品的技术文件并不因其停产而失去了档案的作用,它可以反映该企业在历史上的某一个时期产品技术的状态,因此具有了典型意义。凡是具有这种典型性的文件材料,均可列入归档范围,并可根据其重要程度或时间长短,确定其保管期限。
第四,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所谓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是指这种文件材料在企业的活动中长时间具有现实使用性,指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或业务标准、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竣工图、大型设备或生产作业流水线的技术文件、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专用的计算机程序等文件材料。这部分文件材料现实作用期较长,利用率频繁,因此可以列入归档范围,其保管期限可以根据具体作用期的长短确定。
2.档案保管期限的改革
按照目前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将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而定期又根据档案价值的大小以标时制的方式表示。国家档案局有关标准中,常常采用“重要的”、“比较重要的”和“一般的”等价值程度描述来对应永久期、30年期和10年期。这种判断方式在实际运用时容易产生较大的随意性。定期保存的档案,在保管期满后,还面临着再鉴定处理的问题。
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包括以数字方式留存的电子档案,建议一律永久保存。会计业务档案和人力资源档案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管期限管理方式。
(二)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再鉴定
当定期保存的档案保管期满后,经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提示,档案部门应启动到期再鉴定工作程序。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XX有限责任公司档案保管期满再鉴定工作细则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到期档案的鉴定和无继续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优化库藏,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www.daowen.com)
1.3 编制依据 《XX有限责任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2.工作内容
(1)对已到保管期限的各类档案进行再鉴定,调整保管期限;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2)对无保存价值的企业资料予以销毁。
3.工作流程
3.1 由档案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3.2 经鉴定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鉴定小组应调整其保管期限,并提出修改保管期限表的建议;
3.3 对于调整后的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人员应在相应的保管单元封面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批量标注,标注时不删除以往的保管期限;
3.4 对保管期限已满且近三年无利用记录的档案,鉴定小组应提出销毁意见,启动销毁程序;
3.5 档案人员根据鉴定小组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送原归档业务部门审核,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
3.6 档案人员将鉴定小组销毁意见、档案销毁清册报送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指定专人(不低于2人)到指定地点监销;
3.7 销毁意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4.资料销毁工作流程
4.1 资料所属部门对无利用价值的投标文件副本、旧版本的技术文件或无利用价值的复印件进行鉴定,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即可销毁;
4.2 资料销毁应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不低于2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编制销毁说明,资料销毁说明应归档保存;
4.3 经批准销毁的资料在销毁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5.附则
5.4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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