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年仅 14 岁的中学生小智在自习课上和邻桌的同学抢粉笔头时,不小心使同学的鼻子撞出血,班长将此事报告给了年级主任李某,闻讯赶来的李某一把揪住小智,将他拉到走廊里拳打脚踢,小智当场栽倒,头部撞在墙角上。
之后,另外一名老师将小智送回家,小智一进门就昏倒在床上。第二天早晨,小智依旧昏迷不醒,被父母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查,小智的伤情为左颞、颅顶、枕叶、硬膜外血肿,右额、顶叶挫裂伤;脑内小血肿、右额顶骨骨折。经过抢救,小智捡回了一条性命。
此后,小智的父母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学校对李某作出通报批评以及扣除年终奖的处罚。小智的父母对这种处理结果非常不满。夫妇俩曾多次要求学校承担费用,但均未果。
不久之后,小智因为脑外伤后遗症引发脑萎缩和脑软化等并发症病变,全身瘫痪而变成植物人。小智的父母将该学校和李某一起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终人民法院判定:学校和教师李某赔付小智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等共计 8 万余元,后又追加民事赔偿约 8 千元。
十年之后,甘肃一家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小智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属于一级伤残。小智的父母再次向法院提出 200 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诉讼。
普法课堂
1.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www.daowe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4.此类事件还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