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翠绿的树”“芬芳的花”“小草”“斑点狗”等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恶意捏造发布针对某明星的不实信息,诋毁抹黑该明星的名誉和形象。在多次被依照法律规定删除之后,仍然继续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大量侮辱、诽谤、诅咒言论,滥用该明星肖像,制作丑化图片,并大肆传播。
上述行为已经公然贬损了该明星的形象,导致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该明星产生了极大误解,社会舆论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该明星的正常工作及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受到该明星的委托,律师对部分具有媒体属性、面向公众发布关于该明星不实信息的账号进行了搜集整理,并就发布人信息、发布内容等进行了全面必要的证据收集及保全工作,并将其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最终,发布不实信息的网络用户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法院判令手写道歉信,在网络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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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2.网络传播谣言处罚标准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③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 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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