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婚后,何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但是,由于何大爷久病在床,老伴便渐渐转变了态度。何大爷的儿子得知这件事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何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并且立了公证遗嘱。
可是好景不长,何大爷因为不喜欢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都会去看望照顾。弥留之际,何大爷又在两个医生的见证下立了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何大爷去世后,一下子出现了三份遗嘱,那么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 为准。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虽然《民法典》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所以法院判定:何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由于何大爷生病卧床这些年中,老伴和女儿都进行了照顾和赡养,所以庭下协商,何大爷的儿子愿意给予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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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的形式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6种。(www.daowen.com)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 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遗嘱和遗书有什么区别?
(1)遗嘱属于法律规范用语,遗书则不属于法律用语。
(2)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记载。遗书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后事的安排,但是有时也会包含遗嘱中的内容。
(3)遗嘱受法律保护,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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