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父退休后,一直跟着儿子和儿媳生活。但是,随着张父年龄越来越大,做事越来越迟钝,他的儿子和儿媳便开始嫌弃他。
儿媳见他手抖把饭汤洒落在衣服上,就骂他不中用。老人忍气吞声,不与他们计较。可是有一次,老人去厨房吃饭,却发现儿媳并没有做他的份。老人晚上向儿子诉说,儿子不仅不听,反而粗暴地将父亲推倒在地,说他胡说。老人的头撞在地上,血流满面,儿子却不理不睬。
老人说:“我还有退休金,你们不想要了吗?”
儿子不屑一顾:“就你那点钱还不够塞牙缝的呢,谁稀罕?”自此以后,老人都在饥寒交迫中过日子。
一天,老人的一个亲戚来看望他。老人将身上的1000元钱交给亲戚,说:“我可能活不了多久了,我身上这点活命钱请你帮忙保管。我死后就送给你了,绝不能留给我那不孝的儿子儿媳。”
不久,老人过世。他的儿子听说有1000元钱在亲戚家,就前去索取。亲戚不给,张父的儿子将亲戚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www.daowen.com)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 赠权。
法院认为:张父的儿子存在虐待、打骂其父的行为,情节严重,而且张父的儿子并没有任何悔过表现,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判决:老人的遗产归其亲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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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子女的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也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都存在赡养义务。
2.事先声明放弃继承财产,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赡养老人属于个人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和赡养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继承人明确表示不继承老人遗产,但还是不能避免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并且,继承人事先声明放弃遗产继承的,对放弃继承财产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有些不孝的子女,为避免负担赡养费,就会做出事先明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如果真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建议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对方及时给付,法院将会依法做出要求给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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