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和陆先生于15年前结婚,两人生活一直不错。由于陆先生想做一个丁克,苏女士也就答应了他,二人一直没有孩子,一心扑在工作上。
这年,陆先生提出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苏女士没有做纠缠,二人很快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两个月,苏女士得知,陆先生和别人生了一个孩子。
当年是陆先生不想要孩子,自己才没有生育。如今苏女士已经40岁,过了最佳生育年龄,陆先生却和别人因为孩子走到了一起。苏女士认为这是一种背叛,她决定起诉前夫,要求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www.daowen.com)
因为苏女士既没有明确放弃该项请求,也没有超过离婚一年的时间限制,所以苏女士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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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1)不忠实行为。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一方不忠实行为到达何种程度才算构成了“不忠实”从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呢?法律中并没有现成的答案。根据现实案例,即使一方有“婚外情”,举证也很困难。既然是“婚外情”,自然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不会在公开场所进行。所以,对于配偶另一方来讲,收集一方的不忠实过错证据,相对还是比较困难的。
(2)重婚。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3)同居。同居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有延续性,但是持续多久并没有严格规定。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4)家庭暴力。人们通常把夫妻一方的打骂行为统称为“家庭暴力”。比如,丈夫推了妻子一把,踢了妻子几下,或者是打得软组织挫伤。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家庭暴力”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可见,通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义有所区别。换句话说,法律意义的家庭暴力远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严格得多。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有期徒刑。
(6)不良恶习。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但是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有不良恶习必须“屡教不改”,方能成为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虽然如此,有类似恶习,应该算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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