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与大春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可是结婚后姗姗才知道,大春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就对其言语辱骂、拳打脚踢,过后又认错。姗姗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面对大春的施暴一直选择隐忍。谁知这样反而更加助长大春的暴戾。姗姗数次报警,派出所做了协调处理。
后来,大春又开始参与赌博,甚至酒后就去找其他女性夜不归宿,还因沾染上毒品,被公安局处罚。大春不准姗姗出去工作,还不给生活费维持家庭开支。迫于经济压力,姗姗选择出去打零工。后来大春又怀疑姗姗与其他人关系亲密,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大春喝酒后经常打骂姗姗,有时还打孩子。
一次,大春喝酒回家后,没来由的又开始谩骂姗姗,并当着孩子的面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刀威胁姗姗不准报警。后经医院诊断,姗姗左眼、头的左部挫伤。
忍无可忍的姗姗提出离婚,但是大春却拒绝离婚,一直不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离婚不成,姗姗将大春告上法庭,提出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姗姗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姗姗遭受到家庭暴力,并且大春有吸毒的恶习。
法院判定:判决姗姗与大春离婚,子女由姗姗抚养;禁止大春骚扰、跟踪、接触姗姗及子女;禁止大春到姗姗借住的居所。(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五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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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证明分居满二年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为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5)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2.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
不属于。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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