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死者是否失去了人格?

死者是否失去了人格?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烈士邱少云已经牺牲,那么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是否还需要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死者是否失去了人格?

某知名博主在微博发表了一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的博文。当时该微博号拥有600多万个“粉丝”,该文在发布后迅速被大量阅读、转发和评论。

邱少云的弟弟作为近亲属把该博主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以博文方式对烈士进行侮辱、丑化,侵犯了邱少云烈士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侵权行为。而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邱少云的人格权,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烈士邱少云已经牺牲,那么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是否还需要保护?谁能代死者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原则上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肯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www.daowen.com)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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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包括哪些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2.哪些“潜规则”属于侮辱人格权?

(1)违背个人意愿的变相体罚。比如:用人单位以考核、业绩不达标等理由,惩罚员工喝生鸡蛋、扫厕所等;老师以考试不及格等要求学生罚跑、罚抄、罚站、罚劳动等。

(2)性骚扰。

(3)人格侮辱。如下跪道歉、学狗叫、侮辱性语言等。

(4)霸凌行为。如员工因为不喝酒,而被领导殴打、辱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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