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平台是否对传播不实内容负有责任

网络平台是否对传播不实内容负有责任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黄女士上网时,发现某用户在网上发表了“怀疑黄女士学历造假”的讨论帖,讨论帖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失实,对黄女士隐私以及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黄女士发函给网络平台,但是该平台收到律师函后,仅对评论区部分评论进行了删除,对于讨论帖并未进行任何处理。黄女士认为讨论帖的内容涉及自己的学号,已经侵犯了个人隐私。平台拒绝或者不及时删除侵犯名誉权的帖子,是否有责任?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网络平台是否对传播不实内容负有责任

黄女士上网时,发现某用户在网上发表了“怀疑黄女士学历造假”的讨论帖,讨论帖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失实,对黄女士隐私以及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黄女士发函给网络平台,但是该平台收到律师函后,仅对评论区部分评论进行了删除,对于讨论帖并未进行任何处理。而且屏蔽的评论区内容很快又被某些用户重新贴到评论区,导致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黄女士认为讨论帖的内容涉及自己的学号,已经侵犯了个人隐私。而且讨论帖的问题明显具有诱导性,引导大家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讨论,导致出现了大量毫无证据的恶意中伤言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个人名誉。

平台拒绝或者不及时删除侵犯名誉权的帖子,是否有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 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平台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后,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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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1)管理好含有隐私的物品,防止他人钻空子。

(2)不随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秘密,在网络上,不必要的时候不要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

(3)机警面对别人监听、窥探自己隐私的行为。

(4)尽量不参加涉及含有个人隐私的活动。

(5)掌握网上安全运行知识,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6)如果发现自己的电脑有被入侵的异常情况,应该在第一时间内断开网线,然后再进行检测和修复。

(7)定期使用搜索引擎搜索自己的真实姓名。重点查看前三页的内容,看看是否有和自己相关的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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