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生前曾经借用老李的自行车,还没有返还,老王就去世了。老王的儿子小王不知道这辆自行车是老李的财产,于是就作为遗产继承,并在上下班或者业余时间使用。一年之后,老李要求小王返还自行车,并赔偿因其使用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小王表示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在老李没有明示其为自行车所有人并要求返还自行车前,属于善意占有人,小王使用老李的自行车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无须向老李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老李向小王要求返还原物时,小王就从善意占有人转化为恶意占有人,从老李主张权利那刻开始,小王就应该对占有物的磨损向老李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小王应该归还自行车,并承担自行车的磨损责任,向老李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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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占有?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1)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www.daowen.com)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也可以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2.什么是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3.什么是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善意占有的对称,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占有根据而从事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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