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到,是否可变卖质押物?

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到,是否可变卖质押物?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遂与张某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张某将音响交付给李某。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到,是否可变卖质押物?

一天,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提出可以用一套价值6万元的进口高档音响作为抵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李某遂与张某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张某将音响交付给李某。

可是还没到次年1月1日,由于李某急需用钱,而此时张某无钱归还。李某认为,张某属于不归还欠款,则音响归自己所有。李某要将音响变卖,可是张某不同意,便将李某告到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因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于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现在还没到时间,李某是不能直接将音响归为己有,并且进行变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张某的音响在质押的过程中,被查出是假冒进口音响,价值不足以作为担保物,那么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如果张某拒绝,则李某才可以将质押的音响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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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质押呢?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2.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www.daowen.com)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3.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什么呢?

第一,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第二,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第三,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他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第五,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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