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资源概况及供需基本情况
1.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16年底,广西累计查明的煤炭资源储量为25.34亿吨,保有资源储量为20.89亿吨,占全国煤炭总资源储量的0.13%,在全国保有资源储量排位中位居第21位,年消费量295.48万吨。在保有的煤炭资源储量中,已被占用的为11.41亿吨,暂未被占用的为9.48亿吨;在尚未利用的资源储量中,勘探探明的资源储量有5.18亿吨,详查探明的资源储量有3.46亿吨,普查探明的资源储量有0.84亿吨。
广西区内已发现煤炭矿区139处,其中大型矿区5处,分别是隆安县白马煤矿区、田东县田东勘查区、合山市合山煤矿区仁义(中岭)勘查区、合山市合山煤矿区马鞍—平阳井田,以及合山市合山矿区溯河、柳花岭、东矿井田。保有资源储量为7.24亿吨,占区内煤炭总量的34.66%。中型矿区5处,分别是南宁煤矿区北湖勘查区、上思煤矿区七门勘查区、扶绥县东罗—五联勘查区、百色市田阳勘查区,以及百色市东怀一、二号井田。保有资源储量为3.41亿吨,占区内煤炭总量的16.32%。小型矿区129处,保有资源储量为10.24亿吨,占区内煤炭总量的49.02%。
2.矿产资源供需基本情况
广西的煤炭大部分为低热量的褐煤和高灰、高硫、低发热量的烟煤,且产出厚度薄、规模小、分布散,开采利用价值低,因此区内的煤炭大多是来自区外的供给。由于煤质所限,其工业利用范围主要为动力(发电)及燃烧用煤,少量用于制造化肥。
2016年广西区内煤炭产量为501.47万吨,比上年的615.40万吨减少了18.51%,其中原煤产量为224.60万吨,占总量的44.79%。自2012年以来,广西区内的煤炭产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如下表、下图所示。
表2-1-1 广西历年煤炭产量和消费量情况
来源:广西统计年鉴
▲图2-1-1 广西历年煤炭产量情况对比图
2016年广西区内煤炭消费4683.93万吨,而产煤仅为501.47万吨,煤炭对外依存度高达89.29%。据广西检验检疫局统计,2016年广西口岸进口煤炭426批2276.9万吨、货值13.9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的批次重量和货值相比分别增长8.56%和10.05%。
煤炭进口量增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需求强劲拉动用煤量。广西煤炭资源匮乏,进口煤炭总量一直居全国前列。2016年以来广西用煤大户——水泥、钢铁、电力等多个行业呈现增长态势,1—11月广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为7.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月全区水泥产量同比增长8.8%,钢材产量增长2.9%,电解铝产量增长15.4%。同时随着国投钦州发电厂二期等一大批用煤项目建成投产,广西煤炭进口有望继续攀升。
二是价格优势促使进口煤炭成交好转。受2015年国家实施供给侧机构改革政策,截至12月,全国煤炭产业去产能任务超额完成,有效去除2.5亿吨煤炭产出,煤炭产出收缩,价格止跌回升,使国外煤炭价格更具优势,且广西具备独特的政策、港口、区位等条件,为煤炭进口提供便利。国产煤炭运输以铁路为主,运输量低成本高,而进口煤炭在防城港、钦州港以海运方式运输入境,海运相对于铁路运输成本较低,且越南煤炭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统计数据显示,广西口岸煤炭进口主要来自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分析人士指出,从国内需求看,下游需求强劲拉动煤炭进口持续攀升。随着冬季用电和供暖高峰的到来,各大电厂和供热企业提早开启冬季备煤,煤炭需求量增大;钢铁、水泥和化肥等下游行业发展增速持续高位运行,造成国内用电仍然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广西口岸煤炭进口的增加。
▲图2-1-2 广西历年原煤产量和消费量情况对比图
(二)广西历年矿业权价款评估统计分析
1.资料收集概况
2010—2017年,广西涉及煤矿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报告共计38份,其中31份为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7份为探矿权价款评估。本次统计了31宗采矿权价款评估信息。
按评估时间划分,2011年1宗、2012年15宗、2013年12宗、2014年1宗、2015年1宗、2016年1宗;按区域分布划分,河池市18宗、百色市8宗、崇左市2宗、来宾市2宗、南宁市1宗;按评估方法划分,采用收入权益法25宗,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6宗;按开采方式划分,全部采用地下开采;按产品方案划分,产品均为原煤。
2.报告统计情况
(1)煤质及储量参数情况。
经统计,广西历年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统计的煤质和储量参数情况如下。
煤矿类型:主要类型为无烟煤,其次有褐煤、贫煤、长焰煤等,煤矿类型相对较少。
煤炭工业用途:主要为建材工业、火力发电等提供动力用煤,其次为民用燃料。总体上来说,以提供动力用煤和民用燃料为主。
煤质主要指标:主要有挥发分、发热量、灰分、全硫含量等指标。挥发分(Vdaf)介于5.08%~63.12%,平均为18.89%;主要分布在5.4%~10%,其次是27%~50%、12%~18%等,总体属于中高~高挥发分煤。发热量(Qb,ad)介于13.5~34.0MJ/Kg,平均为21.2MJ/Kg;主要分布在20~28MJ/Kg,其次是14~17MJ/Kg,总体属于中低~中高发热量煤。灰分(Ad)介于13.7%~50.46%,平均为30.97%;主要分布在20%~41%,其次是13.7%~20%,总体属于中—高灰分煤。全硫含量(St,d)介于0.86%~9%,平均为4.18%;主要分布在3%~9%,其次是0.86%~2.4%,总体属于高硫煤。
可采矿石量:介于24.99万~1864.31万吨,平均为197万吨,主要分布在30万~140万吨。
▲图2-1-3 广西煤矿发热量及可采规模统计图
(2)开发利用主要参数情况。
经统计,广西历年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所依据的开发利用参数情况如下。
设计生产规模:介于9万~150万吨/年,平均为18万吨/年;最常见为9万吨/年,占比为68%,其次为30万吨/年,占比为16%,其余有15万吨/年、45万吨/年、90万吨/年、150万吨/年等。
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介于1.2~18.8年,平均为6.1年;主要分布在4~15年,分布较均匀。
开采回采率:介于80%~95%,平均84.8%,绝大部分开采回采率为85%。
储量备用系数:介于1.3~1.4,平均为1.32,大部分为1.3。
▲图2-1-4 广西煤矿开发利用参数统计图
(3)经济及评估参数情况。
经统计,广西历年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所依据的经济及评估参数情况如下。
销售价格:不同发热量的煤矿销售价格差距较大,介于195~410元/吨,平均为292元/吨;常见价格区间是195~260元/吨、290~360元/吨,超过400元/吨的较少。
单位总成本: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评估报告中,单位总成本介于140~230元/吨,平均为179元/吨,常见的区间是160~180元/吨。
收益权益系数:煤炭原矿的采矿权权益系数为3.5%~4.5%,精矿采矿权权益系数为2.5%~3.5%。所统计报告中,全部矿山产品均为原矿,采矿权权益系数介于3.7%~4.1%,平均为3.8%。
折现率:均为8%。
(4)单位价款情况。
经统计,广西历年煤矿单位价款(指可采净矿储量单位价款评估值)介于3.3~9.4元/吨,平均为6.7元/吨,集中在5~8元/吨。
▲图2-1-5 广西煤矿销售价格及单位价款统计图
表2-1-2 广西历年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主要参数统计表
续表
注:平均值为算数平均值。
单位价款可能与煤矿品级、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区域位置等变量有关,应构建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图,以探究其相关性。由于广西历年煤矿评估中涉及的矿山产品方案均为原煤,开采方式均为地下开采,因此以下主要分析单位价款与煤矿品级和区域位置的关系。
(1)单位价款与煤矿发热量有明显的正相关性。
广西历年评估的煤炭类型较少,主要为无烟煤,其次有褐煤、贫煤、长焰煤等,不适宜按照煤矿种类进行分级。煤炭行业通常以灰分发、热量等作为主要定量指标(GB/T 15224.1-2010,GB/T 15224.3-2010等)对煤炭进行分类或计价。广西煤矿产品主要用作工业动力煤、民用燃料煤,本次主要以发热量(Qb)表现煤矿质量的优劣。在分析煤矿发热量和单位价款相关关系中,下图显示单位价款随发热量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二者显示出较好的正相关关系,煤矿发热量越高其单位价款也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煤矿单位价款主要随着煤矿发热量的变化而变化,其中发热量Qb<15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4.6元/吨;发热量15MJ/Kg<Qb≤20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6.0元/吨;发热量20MJ/Kg<Qb≤25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7.7元/吨;发热量Qb>25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8.4元/吨。
▲图2-1-6 煤矿单位价款与发热量散点关系图
(2)煤矿单位价款与矿山所在的区域位置的关系。
区域位置的不同可以从总体上反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运输条件、劳动力平均成本等,通过分析不同区域位置的矿山的单位储量评估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交通条件和劳动力成本与单位储量评估值的内在联系。
在其他参数基本相似的情况下,通过分析后得出二者的变化关系如图2-1-7所示。图中显示出河池地区的平均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比广西区内百色地区、崇左地区、来宾地区等区域高一个等级,存在差异。
▲图2-1-7 广西不同区域与煤矿单位价款的相对关系图
通过进一步的数据分析,发现河池地区煤炭平均销售价格(325元/吨,不含税)明显高于南宁地区(266元/吨,不含税)、崇左地区(245元/吨,不含税)、百色地区(234元/吨,不含税)和来宾地区(215元/吨,不含税);而河池地区平均单位生产成本(178元/吨)略低于百色地区(213元/吨)、崇左地区(180元/吨)。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不同地区煤矿销售价格的差异主要与煤质(主要指标是发热量)有关,河池一带的煤炭发热量较高(平均为25MJ/Kg),普遍高于南宁(平均为18MJ/Kg)、来宾(平均为17MJ/Kg)、百色(平均为16MJ/Kg)、崇左(平均为15.5MJ/Kg)等地。
因此,在确定河池地区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交通运输条件和对煤矿的市场需求等因素并不明显好于甚至差于南宁、来宾、百色、崇左等地区后,编写组发现河池地区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普遍高于其他地区的内在原因是该地区的煤矿具有较高发热量,即煤矿发热量与单位价款呈现正相关性。
(3)小结。
以上分析显示,煤矿单位价款与煤矿发热量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在制定煤矿基准价时,需要将煤矿发热量作为基准价分级制定的依据。煤矿单位价款与煤矿发热量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影响广西煤矿的单位价款评估价值的真正内在因素是煤矿质量的优劣,可以选用反映煤质优劣的主要指标——发热量作为煤矿基准价分级制定的主要定量化指标。
(三)基准价模拟测算
1.方法的选取
从广西历年(2012—2017年)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统计数据来看,有24宗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煤矿采矿权评估,占80%,有6宗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占20%。
根据《关于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17年第3号文),进行详查以上探矿权以及采矿权评估时,收入权益法仅适用于:(1)不适用于折现现金流量法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2)适用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小于10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3)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小于5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
因此,根据广西历年评估处置情况、政策要求,结合广西煤矿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普遍较小的实际情况,广西煤矿基准价主要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模拟测算,这样更有利于将测算结果与基于历年评估报告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比性较好。同时,也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进一步的验证。
2.基本参数的选取
(1)煤质基本参数。
煤质:取发热量15MJ/Kg、20MJ/Kg、25MJ/Kg作为不同品级煤矿分级的节点制定基准价。根据对广西煤矿资料的调查和对区内多个煤矿山的实际调研,广西区内已发现煤炭矿区139处,广西的煤炭大部分为低热量的褐煤和高灰、高硫、低发热量的烟煤,局部地区赋存高发热量的无烟煤,总体上煤质发热量范围主要在10~25MJ/Kg。因此,结合广西煤矿煤质和实际开发情况,取发热量15MJ/Kg、20MJ/Kg、25MJ/Kg作为煤矿分级的节点,并对这些不同发热量的铁矿分别进行基准价测算,以制定出基本符合广西煤矿资源特点的不同品位等级的煤矿基准价。
(2)开发利用基本参数。
开采回采率:取值85%。根据历年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统计,广西煤矿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主要为85%,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因此,本次取值85%。
储量备用系数:取值1.3。根据历年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统计,广西煤矿储量备用系数绝大部分取值为1.3。根据《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储量备用系数宜取值1.3~1.5。因此,本次储量备用系数取值为1.3。
开采规模:取值30万吨/年。根据历年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统计,广西煤矿矿山开采规模以9万吨/年和30万吨/年居多。同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煤矿开采需遵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新建煤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广西已有煤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较小(9万吨/年居多),今后需逐步提高;广西煤矿储量规模普遍为小型。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要求,故无论是新建或者延续矿山统一以30万吨/年开采规模进行测算。
产品方案:选取原煤。根据历年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统计及矿山实地调研结果,煤矿基准价的制定主要考虑的产品为原煤,故本次评估以原煤为对象。
评估计算服务年限:收入权益法测算取9年,折现现金流量法取15年。根据历年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及评估报告统计,采用收入权益法并与生产规模(30万吨/年)相适应的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常见为9年,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常见为15年。结合广西煤矿矿山实地调研情况,无论是9年和15年的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与煤矿开发生产规律特点都是基本相符合的。因此,采用收入权益法测算时,矿山的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取值为9年;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测算时,矿山的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取值为15年。
(3)经济及评估基本参数。
评估基准日:设定为2017年12月31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565号),本次评估基准日设定为2017年12月31日。
销售价格:发热量为25MJ/Kg的煤矿取值320元/吨(不含税),发热量为20MJ/Kg的煤矿取值260元/吨(不含税),发热量为15MJ/Kg的煤矿取值200元/吨(不含税)。根据对广西河池、百色、来宾等煤矿主产区多个矿山企业实地调研而得的销售价格情况,广西区内历年发热量为25MJ/Kg的煤矿主流价格在300~580元/吨(不含税)波动,因广西煤矿禀赋和开采条件较差,且各地差异较大,为协调全区各地情况,本次取低值320元/吨(不含税)进行测算;发热量为20MJ/Kg的煤矿主流价格在250~460元/吨(不含税)波动,本次取低值260元/吨(不含税)进行测算;发热量为15MJ/Kg的煤矿主流价格在180~270元/吨(不含税)的范围,本次取低值200元/吨(不含税)进行测算。
折现率:取值8%。历年的统计数据取值均为8%。
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3.70%。煤炭的原矿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3.5%~4.5%,精矿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2.0%~3.5%。本次评估以原矿为对象,历年广西煤矿评估报告统计结果主要取值为3.70%,加之广西的煤矿禀赋和开采条件较差,故本次参考历年评估报告统计结果,取值3.70%。
3.收入权益法模拟测算
(1)计算公式。
式中各个量的意义:
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服务年限。(www.daowen.com)
(2)参数计算过程。
n——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取值9年。
Q——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A——生产规模,取值30.00万吨。
k——储量备用系数,取值1.3。
Q=n×A×k=9×30×1.3=351万吨。
年销售收入=年产量×单价
发热量25MJ/Kg的煤矿,年销售收入=30×320=9600万元。
发热量20MJ/Kg的煤矿,年销售收入=30×260=7800万元。
发热量15MJ/Kg的煤矿,年销售收入=30×200=6000万元。
(3)计算结果。
折现率i取值8%,采矿权权益系数K取值3.7%,计算得到单位价款分别为8.2元/吨(发热量为25MJ/Kg的煤矿)、6.7元/吨(发热量为20MJ/Kg的煤矿)和5.1元/吨(发热量为15MJ/Kg的煤矿)。
表2-1-3 煤矿(发热量25MJ/Kg)基准价收入权益法模拟测算表
表2-1-4 煤矿(发热量20MJ/Kg)基准价收入权益法模拟测算表
续表
表2-1-5 煤矿(发热量15MJ/Kg)基准价收入权益法模拟测算表
4.折现现金流量法模拟测算
(1)计算公式。
式中各个量的意义: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t——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服务年限。
(2)参数计算过程。
n——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取值15年。
Q——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A——产规模,取值30.00万吨。
k——储量备用系数,取值1.3。
可采储量Q=n×A×k=15×30×1.3=585万吨。
发热量25MJ/Kg的煤矿,年销售收入=30×320=9600万元。
发热量20MJ/Kg的煤矿,年销售收入=30×260=7800万元。
发热量15MJ/Kg的煤矿,年销售收入=30×200=6000万元。
年现金流入量CI包括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回收流动资金、回收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
年现金流出量CO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通过对以往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的投入产出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关系:固定资产投资额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15%,为平衡各地情况,本次取中间值为13%;企业所得税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6%,为平衡各地情况,本次取中间值4%;销售税金及附加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4%,为平衡各地情况,本次取中间值3%;经营成本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为60%~70%,为平衡各地情况,本次取中间值64%;固定资产中开拓工程、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一般各占40%、15%、45%。
本次评估的流动资金根据扩大指标法来估算,煤矿的企业流动资金估算参考总销售收入的20%~25%来估算流动资金,本次取常见值20%进行测算。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折旧年限中,房屋建筑物一般按照20~40年,机器设备一般按照8~15年,依据设计或实际合理取值。本次评估取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的常见值20年,残值率为5%,评估计算期末回收余值;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取常见值15年,评估计算期末不回收余值。
(3)计算结果。
计算得出单位价款分别为7.8元/吨(发热量为25MJ/Kg的煤矿)、6.3元/吨(发热量为20MJ/Kg的煤矿)和5.0元/吨(发热量为15MJ/Kg的煤矿)。
表2-1-6 煤矿(发热量25MJ/Kg)基准价折现现金流量法模拟测算表
续表
表2-1-7 煤矿(发热量20MJ/Kg)基准价折现现金流量法模拟测算表
续表
表2-1-8 煤矿(发热量15MJ/Kg)基准价折现现金流量法模拟测算表
续表
(四)对比分析
1.纵向对比分析
(1)广西历年统计结果。
通过2010—2017年广西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统计结果显示,历年广西评估的煤矿采矿权,发热量Qb<15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4.6元/吨;发热量15MJ/Kg≤Qb<20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6.0元/吨;发热量20MJ/Kg≤Qb<25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7.7元/吨;发热量Qb≥25MJ/Kg的煤矿,可采储量单位评估价款平均值为8.4元/吨。
(2)模拟测算结果。
根据收入权益法对不同发热量煤矿基准价测算的结果,若通过发热量进行分级测算,并适当照顾较低发热量煤矿的开采,根据广西煤矿发热量变化的特点,可考虑以每5MJ/Kg作为一级,取每一级的下限值测算该级基准价,则Qb<15MJ/Kg的煤矿基准价测算值为3.5元/吨、15≤Qb<20MJ/Kg的煤矿测算值为5.1元/吨、20≤Qb<25MJ/Kg的煤矿测算值为6.7元/吨、Qb≥25MJ/Kg的煤矿测算值为8.2元/吨。
根据折现现金流量法对不同发热量煤矿基准价测算的结果,通过发热量进行分级测算,取节点值作为该级基准价测算值,则Qb<15MJ/Kg的煤矿基准价测算值为3.5元/吨、15≤Qb<20MJ/Kg的煤矿基准价测算值为5.0元/吨、20≤Qb<25MJ/Kg的煤矿基准价测算值为6.3元/吨、Qb≥25MJ/Kg的煤矿基准价测算值为7.8元/吨。
(3)纵向对比情况。
对比发现,采用模拟测算途径测算的基准价与广西历年煤矿价款统计结果的平均值存在不小的差异,不同发热量煤矿的基准价测算值比历年平均值低5%~15%不等,这主要是由于近年煤矿价格相比以往处于较低水平所致。
表2-1-9 广西煤矿历年统计与模拟测算价款对比表
2.横向对比分析
(1)外省基准价成果。
国内已有河南省、甘肃省、重庆市等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基准价制定成果,各省制定的煤矿基准价情况分别如下表所示。
表2-1-10 河南省煤矿(可采储量)基准价制定成果表
表2-1-11 甘肃省煤矿基准价制定成果表
表2-1-12 重庆市煤矿(保有矿石资源储量)基准价制定成果表
(2)横向对比情况。
河南省、甘肃省、重庆市等按照煤炭种类分级制定基准价,其中甘肃省使用发热量、分布地区、出让年限等作为进一步的调整系数,河南省使用分布地区作为进一步的调整系数。由于广西煤矿种类主要为褐煤、无烟煤、长焰煤等,种类相对较少,不适宜采用按照煤炭种类进行分级制定,而选择使用发热量进行分级制定。
基准价波动区间的对比显示,在不考虑调整系数的一般情况下,河南省煤矿基准价在4~13元/吨(指可采储量的基准价),甘肃省在3~8.5元/吨(指可采储量的基准价),重庆市在3.9~7.2元/吨(指保有资源储量的基准价),而广西基准价测算值在3.5~8.0元/吨(指可采储量的基准价)。广西总体价款或基准价测算值相比河南省略低,与甘肃省相近,与重庆市不好直接比较;从国内常见的发热量20MJ/Kg≤Qb<25MJ/Kg的无烟煤基准价比较来看,广西的基准价测算值为6.5元/吨,河南省不同地区基准价变化范围为9~11元/吨,甘肃省不同条件下(区域位置、埋藏深度)变化范围为5.4~10.2元/吨,重庆市统一基准价为3.9元/吨(指保有资源储量的基准价),广西价款或基准价测算值相比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综上,从基准价总体变化范围和国内常见品位矿石的基准价水平比较来看,本次广西基准价的测算值在国内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五)基准价建议
综上所述,根据广西煤矿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实际,考虑到资源的稀缺性及市场行情逐步回暖的情况,建议煤炭基准价略高于模拟测算结果,取历年广西煤矿价款平均值,根据发热量分级制定基准价。基准价建议取值(为方便计算,采用四舍五入取0、5整值)如下:
Qb<15MJ/Kg的煤矿,取值为4.5元/吨;
15MJ/Kg≤Qb<20MJ/Kg的煤矿,取值为6.00元/吨;
20MJ/Kg≤Qb<25MJ/Kg的煤矿,取值为7.50元/吨;
Qb≥25MJ/Kg的煤矿,取值为8.50元/吨。
(六)可行性分析
本书在广西历年(2010—2017年)煤矿采矿权评估信息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发热量的煤矿分别进行模拟测算,通过实地调查广西典型矿区,对模拟测算参数进行校正完善,综合对比外省煤矿市场基准价情况,制定广西煤矿采矿权市场的基准价、总体思路及技术路线,较为可行。
广西煤矿矿业权评估信息统计共涉及评估报告31宗,单位价款介于3.3~9.4元/吨,其中,发热量Qb<15MJ/Kg的煤矿,评估价款平均值为4.6元/吨;发热量15MJ/Kg≤Qb<20MJ/Kg的煤矿,评估价款平均值为6.0元/吨;发热量20MJ/Kg≤Qb<25MJ/Kg的煤矿,评估价款平均值为7.7元/吨;发热量Qb≥25MJ/Kg的煤矿,评估价款平均值为8.4元/吨。根据统计数据,本书分析了煤矿单位价款与煤矿发热量、地域的相关性,明确了按煤矿发热量分级制定煤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采用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分别对不同发热量的煤矿进行了模拟测算。根据广西历年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及相关行业政策、标准等,选取的模拟测算参数为:煤矿发热量分别取15MJ/Kg、20MJ/Kg、25MJ/Kg作为不同品级煤矿分级的节点制定基准价;开采回采率取值85%;储量备用系数取值1.3;生产规模取值30万吨/年;产品方案为 原煤;销售价格取值320元/吨(不含税)(发热量25MJ/Kg的煤矿)、260元/吨(不含税)(发热量20MJ/Kg的煤矿)、200元/吨(不含税)(发热量15MJ/Kg的煤矿);折现率取值8%;权益系数为原矿的3.7%。模拟测算结果为:发热量Qb<15MJ/Kg 的煤矿基准价为3.5元/吨,15MJ/Kg≤Qb<20MJ/Kg的煤矿为5.1元/吨,20MJ/Kg≤Qb<25MJ/Kg的煤矿为6.5元/吨,Qb≥25MJ/Kg的煤矿为8.0元/吨。尤其,模拟测算参数在实地调研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广西东怀矿业有限公司等典型矿山后得到了进一步的校正完善,因而本次广西煤矿采矿权评估信息统计及市场基准价模拟测算工作总体较为可靠。
广西煤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为:发热量Qb<15MJ/Kg的,4.5元/吨;15MJ/Kg≤Qb<20MJ/Kg的,6.0元/吨;20MJ/Kg≤Qb<25MJ/Kg的,7.5元/吨;Qb≥25MJ/Kg的,8.5元/吨。纵向对比,不同发热量煤矿的基准价测算值与广西历年同等品质煤矿评估价款平均值相近,与近几年煤矿市场价格实际基本符合;横向对比,广西煤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低于河南省煤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4~13元/吨)和甘肃省煤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2~12元/吨),与重庆市煤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保有矿石储量计算,3.9~7.2元/吨)无法直接比较。这个基准价水平与广西煤炭大部分为低热量的褐煤及高灰、高硫、地发热量的烟煤,且产出厚度薄、规模小、分布散等的特点相符合,总体上,本书制定的广西煤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较为合理。
表2-1-13 2010—2017年广西煤矿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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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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