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原理

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原理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我们得出鉴别“假冒伪劣”的第一条具体原理,即:原理1.1:产品外观特征符合相关标准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因此,鉴别“假冒伪劣”要依据事物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看其是否符合关于原材料的相关规定或标准。因此在鉴别“假冒伪劣”的过程中有两种判别方法。

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原理

不认识假冒伪劣,就不可能治理假冒伪劣,治理假冒伪劣的逻辑前提就是假冒伪劣被识别出来。但现有各种识假辩假技术与方法仅仅只能识别假冒伪劣商品而不能识别各种假冒伪劣现象,而且它们也仅仅只是生活经验的简单累积和总结,具有“滞后性”“非灵活性”,缺乏科学的理论支撑。笔者认为,塞尔的社会实在建构理论不仅是揭开各种假冒伪劣神秘面纱的钥匙,而且也是我们制定鉴别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技术方法的本体论依据和分类标准。

(一)依据无情性物理特征的鉴别原理

社会实在的建造离不开无情性物理实在,而所有无情性物理实在都是具有特定物理化学属性的,因此,分析“假冒伪劣”中的无情性物理化学特征就是鉴别假冒伪劣的基础环节。由于物质实体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通常表现在事物的外部特征、内部结构等多方面,因此,鉴别“假冒伪劣”首先应该从其外观、性状等感官特征以及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等方面着手。

1.分析外部感官特征

外部感官特征是诸如事物的色泽、形状、图纹等外表物理特征。通常来说,分析外部感官特征是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要步骤。要想获得畅销商品带来的高额利润,造假者必须精心仿冒真商品的外部特征,这样才可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但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一般采取的都是偷工减料、用廉价、低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法制成,因而其外部特征必然会与真商品有细微的区别。因此,鉴别假冒伪劣商品需要仔细查验外部可观感的物理特征。例如辨别皮鞋的真假就可通过分析其鞋面纹路、弹性、气味、缝合线(或黏合缝)等外部细节的方法来进行。据此,我们得出鉴别“假冒伪劣”的第一条具体原理,即:

原理1.1:产品外观特征符合相关标准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原材料的成分、含量

外部感官特征是鉴别商品(人造物)之真假的外部、直观依据,除此之外,还可进一步根据其内部构成进行鉴别,即分析商品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等。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就是在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等方面不符合生产要求。例如,我国的白酒分为粮食发酵和食用酒精勾兑两种,如果不是以粮食和食用酒精为原料,那么所生产出的白酒就是假酒。因此,分析白酒的原材料便是鉴别假白酒的重要方法。市场上假酒有的是用工业酒精勾兑食用白酒,即用非规定的“原材料”来制作白酒;有的则是在高档酒瓶中灌入普通散装白酒,以次充好。同样在“原材料”上“造假”的还有:用面粉、淀粉、豆粉等制作的假奶粉,用滑石粉、山芋粉等非药品原料制作的假药,用工业明胶冒充药用明胶生产的“毒胶囊”,用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加工生产的劣质油,等等。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产品的……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因此,鉴别“假冒伪劣”要依据事物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看其是否符合关于原材料的相关规定或标准。

原理1.2: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二)依据结构—功能或地位—功能的鉴别原理

当我们谈论某件东西是“假的”“质量好”“质量差”“劣质”,等等,都是从功能的角度上对其作出的判断。事物之优劣好坏取决于建构者是否赋予某种功能以及该事物能否很好发挥该功能。由于功能有结构—功能(即凭借事物的物理化学结构来实现其功能)和地位—功能(即不能仅凭借事物物理化学结构,而必须依赖被赋予的地位才能实现的功能)的区分。因此在鉴别“假冒伪劣”的过程中有两种判别方法。

1.分析产品能否实现其结构—功能

结构—功能是产品/事物通过其物理(化学)性结构来执行的功能。人造事物都应具有与其结构相对应的功能,人们设计、制造某个事物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其实现相应的功能,具有特定功能是人造事物的核心要素。但在现实生活中,老鼠药毒不死老鼠,农药杀不死害虫,不合格疫苗导致儿童死亡或病残,等等,这些都是属于产品不能实现其结构-功能的情况,因而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判断那些凭借其(物理的、化学的)结构来执行被赋予的功能的事物,就是要判别该事物是否能够实现设计方案要求的功能、以及功能被实现的程度。

原理2.1:能够实现产品物理化学结构的功能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制度性实在能否实现其地位—功能

在假官员、假军人、假警察、假文凭、假货币等现象中,被假冒的“官员”“军人”“文凭”“货币”等对象有着共同的特点,它们都属于制度性实在,具有相应的地位-功能。由于地位—功能不是仅凭对象的固有属性而是凭借对象所被赋予的制度性地位来实现功能的。因此我们无法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特征对政府官员、军人、文凭、货币等对象进行解释和鉴别。例如,在“赵某某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案”[174]“山东苍山县假军人劫狱案”[175]中,“假司长”“假军人”的“假”是对“司长”“军人”这一制度性地位的假冒,是对相应的地位—功能的冒充。所以,制度性实在的假冒实质上是对地位—功能的假冒。故而考察相应的地位-功能就是鉴别真假的有效手段。

原理2.2:合法获得特定权力地位或能够履行与特定地位相适应职能的制度性实在为真,否则为假。

3.分析地位—功能是否被作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手段

特定对象在被赋予特定权力地位之后,它不仅能够获得与其地位相应的基本功能,而且还能够获得一些由这种权利地位带来的附加功能。但决定该制度性实在本质特征的是它的基本功能,而不是它的附加功能。如果仅仅为了获得因制度性实在带来的附加利益而使这种制度性实在成立,这种制度性实在就由于不具有它本身应具有的本质特征,因而是假的。例如,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由于拆迁,对该镇居民按人口给予拆迁补偿。马某为了获取这一利益,将自己的户口从蓟县罗庄子镇迁入到五百户镇,并与自己的亲弟弟领取了结婚证。这里,他们的结婚证虽然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是真的,但他们的结婚行为仅仅只是为了获得由婚姻关系存在而带来的附加利益,因此,这种婚姻关系就是假结婚。现实生活中的假结婚、假离婚虽然都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取得了相应的地位标志物——结婚证、离婚证,但我们仍然认定它们是假结婚、假离婚,就是因为他们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将结婚或离婚做为他们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多分征地拆迁补偿款、规避计划生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等)的手段、工具。因此,是否将制度实在的成立作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手段就成为鉴别制度性实在是真是假的标准。

原理2.3:与社会实在应有基本功能相符合的为真,将制度性社会实在的成立作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手段的为假。

在所有标准中,功能标准是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标准。

(三)依据地位标志物的鉴别原理

地位标志物是以某种公众可理解的方式意指、表征在它们之外的东西,是“真”的人造物存在的有力凭证。因此,通过对地位标志物进行分析成为鉴别人造物真假的有效途径。

1.分析地位标志物的有无

地位标志物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表示相应的事物及其所具有的特殊品性,例如,在鉴别假冒伪劣商品时,通常都需要看其是否具有该商品应具有的标志/商标。因此,是否具有相应的地位标志物便可作为鉴别事物真假的原理之一。

原理3.1:拥有相应地位标志物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地位标志物是否被冒用(www.daowen.com)

“假”“劣”冒充“真”“优”,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地位标志物。因此,在“假冒伪劣”现象中,除了前述较为简单的情形外,还包括对地位标志物的冒用。由于对制度性对象的识别需要地位标志物,所以地位标志物就成了制度性实在的外在标志,其所具有的地位—功能也需要相应的地位标志物来保证其得到识别。只要某一事物或某人具有了特定地位标志物,就足以获得相应的地位—功能。在这种情形下,具有某种地位标志物就被认为具有某种地位—功能,而此时的地位标志物也就相当于该地位—功能。一些“假冒伪劣”现象正是通过对表征地位—功能的地位标志物进行非法占有或冒用以实现对地位—功能的假冒。例如,“真的假文凭”便是对文凭、学历地位标志物的冒用,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相应的学位,但获得这些地位标志物的人并无真才实学。再比如,有的商标本身为真,但产品却是假冒、伪造的(例如,有些商人将普通酒装入从消费者手中收购来的茅台酒瓶里冒充茅台酒);有的厂家虽然具有生产某种产品的资质,但是产品并不符合质量要求,有造假的成分或者质量低劣,将本应用于优质产品的地位标志物用于这些劣质产品之上,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这些都属于“真的假(劣)商品”。对于上述冒用地位标志物情形的“假冒伪劣”,应将鉴别重点放在该产品/事物本身,不能仅仅根据地位指示物进行鉴定,即需要对产品/事物本身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属性特征进行检测。

原理3.2:地位指示物与其内容相一致(表里如一)产品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3.分析地位标志物是否被伪造

地位标志物的伪造,包括伪造商标、伪造证件,等等。由于地位标志物本身具有一定的物理结构、外观特征,因此地位标志物在物理结构、外观特征上仍然有明显区别。例如,真商标、证件为正规厂家印制,商标纸质好,印刷美观,精细考究,文字图案清晰,色泽鲜艳、纯正、光亮,烫金精细,这些都是商标在设计、制作时的要求。而假冒的商标、证件则是对真商标、证件加以仿印,由于机器设备、印刷技术差,与真商标、证件相比,往往纸质较差,印刷粗超,线条、花纹、笔画模糊,套色不正,光泽差,色调不分明,图案、造型不协调,版面不洁,无防伪标记。真的地位标志物及其特征一般要在权威机构备案,因此,鉴别这一类地位标志物时要与备案的地位标志物的特征对照。

原理3.3:与备案的地位标志物特征相符合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四)依据意向性的鉴别原理

社会实在是渗透了观察者的意向性的实在(事物),而“观察者”又包括了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等具有意向性的行为主体。因此,社会实在便与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的意向性有关。更进一步说,由于社会实在经由建构而来,因而社会实在的特征更多地是由设计者、制造者决定的。对于制度性实在而言,“意向性拥有者”还包括制度结构中的行为者(也即制度的使用者)、制度实在的建构者。这些不同主体的意向性在“假冒伪劣”的鉴别中又分别具有不同的作用。

1.分析产品是否实现了设计者、制造者的个体意向

人造物是建构者在对无情性物理实在的物理结构或化学结构的一次或多次改造基础之上建构而成的,其中必然凝聚建构者的个体意向性:体现设计者、发明人的意图,因此,设计者、制造者的意向性也物化在物质产品中[176]。既然人造物无不包含了建构者的意向性,因此这些意向性成分也就成了鉴别这些事物真假、优劣、好坏的依据。凡是能够满足、实现设计者的意图、发明人的目的就是真的、优质产品,反之,如果不能满足/体现相应意向,不能实现设计意图的产品就是没有价值的残次品、劣质品。

原理4.1:符合设计者(或制造者)设计意图(或制作目的)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是否得到权威机构的批准、认可(是否实现权威机构的集体意向性)

在鉴别制度性社会实在时,集体意向性表现为制度性社会实在的建构是否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批准,等等。仍以货币为例,各种实物都可以成为货币,只要满足某些最基本的条件以便能发挥货币的功能。但并不是所有那些具有成为货币可能性的实物都能够在事实上成为货币。原因在于,“在流通币的发行中,货币当局,或者中央银行,或者政府机构决定或者指定某一材料‘X’作为具有某一面值的货币,本来一文不值的一张纸经这样一种制度点金术变成了有价值的货币”[177]。在这里,货币当局、中央银行,或者政府机构的命令便是货币为真的标准。再比如,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都按“假药”论处,在此,法律也将那些未获批准的药品视为“假药”。如印度“格列卫”和瑞士“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药性相似度可达99.9%,但由于印度“格列卫”未得到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核批准,从法律上来说,印度“格列卫”就是“假药”。再比如,凡是没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而出版的刊物都是“假期刊”。因此,是否获得权威机构认可或审批就成为鉴别是否假冒伪劣的标准。

原理4.2:获得权威机构认可、批准的(即为符合集体意向性接受或承认)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五)依据构成性规则(或调整性规则)的鉴别原理

制度性社会实在是由构成性规则体系建构而成的,没有构成性规则(足球规则、围棋规则、象棋规则、军衔规则),就没有制度性社会实在(足球比赛围棋比赛、象棋比赛、军官制度等)。正因为制度性社会实在无一不是由一系列“X 在C 情境中算作Y”这样一种构成性规则建构而成,这样人们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一套能够对规则结构具有敏感性的倾向”[178],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根据构成性规则来看待、理解、检验制度性社会实在。由于“X 在C 情境中算作Y”这一构成性规则中的X 项是由一系列要素(即X =x1 +x2+x3+……+xn)构成的有机整体,如果缺少任一要素或没有严格按照某一构成性规则活动,这里的X 项已经变成X′了,这样就不是“X 在C 情境中算作Y”,而是“X 在C 情境中算作Y”了,就形成了制度性社会实在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例如,踢假球(在足球比赛活动中,某些人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收买对手、收买本队、收买裁判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不真实的比赛)、吹黑哨(一般是指裁判员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违背公平、公正执法的裁判原则,在比赛中通过有意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的裁判行为)、假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不一致)等。因此,鉴别制度性社会实在时看其是否完全符合构成性规则。

原理5.1:严格按照构成性规则建构的制度性社会实在为真,滥用构成性规则的制度性社会实在为假冒伪劣。

一般性社会实在中虽然包括调整性规则,但没有调整性规则并不影响一般性社会实在的存在,就像即使没有交通规则依然有车辆运输活动,没有婚姻法依然有事实婚姻,没有刑法依然有杀人、放火、盗窃活动一样。但是为了更好地调控人类生活秩序,人类制定了大量的调整性规则,如果这些调整性规则被滥用,也会产生假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例如,假结婚、假离婚、假盗窃(监狱里罪犯有吃有穿,生病有医生看病,因此有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为了享受监狱里的那些待遇,故意盗窃他人财物以求入狱)等现象,就是滥用调整性规则的社会现象。因此,在鉴别一般性社会实在时看其是否存在滥用调整性规则的情况。

原理5.2:严格遵守调整性规则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为真,滥用调整性规则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为假。

(六)依据特定时间空间或主体的鉴别原理[179]

上述五个鉴别原理都是依据社会实在构成要件制定出来的。但任何人造物的产生都是在特定时间空间由特定主体制造而成的,因此有些人造物的真假与这些特定的时间空间和主体密切相关:例如,有些农副产品(如武夷山大红袍天山雪莲、西湖龙井等)只有在特定地方的特定土壤中才能具有特定功效,才是真的,其他地方生产的就是假冒伪劣的(正像谚语所说的“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文物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秦砖、汉瓦),经过物理化学检验,如果能够确定它们形成于这个特定时间段,这个东西就为真,否则就是假冒伪劣的;有些人造物是由特定人或具有特定技能的人制作的,其他人制作的就是假冒伪劣的。因此,特定时间空间和主体也能成为鉴别假冒伪劣的标准。

原理6.1:产于特定地域或特定土质的产品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原理6.2:形成于特定时间段的东西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原理6.3:由特定主体或由特定技能的主体制作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在运用上述鉴别原理进行鉴别活动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鉴别原理不是“全有或全无”的关系,为达到准确鉴别的效果,在运用鉴别原理时,不能单纯从某一个角度进行,而需综合考虑;同时,上述鉴别原理也非必须全部适用,在具体鉴别过程中,有的“假冒伪劣”只需其中一条原理即可判明,有的则需同时运用其他鉴别原理。因此,为了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出现,在适用鉴别原理和具体标准对具体对象进行鉴别时应当始终坚持多角度、多层次,综合考虑的原则。

第二,鉴别原理仅仅是抽象的标准体系,是鉴别方法、技术的本体论分类指南,在鉴别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时,应与具体的鉴别方法、技术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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