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在都是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建构而成的,但为什么人们把有些事物叫作真的人造事物,而把有些事物叫作假冒伪劣的人造事物呢?“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是由以下两种主客观原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一)构成要件的缺失(或存在瑕疵)或滥用是“假冒伪劣”产生的客观原因
社会实在是由上述构成要件建构而成的,社会实在的建构性使其具有了被人为缺失或滥用的可能。社会实在构成要件一旦被缺失或滥用,假冒伪劣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可见,“假冒伪劣”乃是人造事物的特有现象,社会实在的建构性为假冒伪劣的形成提供了物理可能性和逻辑可能性。
1.构成要件的缺失(或存在瑕疵)是假冒伪劣商品形成的客观原因
任何商品都是在无情性物理实在的基础上,经过一次或多次加工改造而来的,是典型的人造事物。在加工改造的制作过程中,如果生产者不按规定的原材料或技术工艺进行生产,偷工减料、以劣充优、减少工艺流程[161]等,通过这种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必然是假冒伪劣产品。
构成要件的缺失还包括功能的缺失。例如,假朋友就是在朋友需要帮助的时候有能力帮助而不提供帮助的人,或者仅仅因为对方对自己有用而对这个人好的人也不是真朋友[162](而只有“那些因朋友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的人才是真正的朋友”[163])。
2.构成性规则或调整性规则被滥用是假冒伪劣现象形成的客观原因
制度性实在是根据构成性规则建构而成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也要接受调整性规则的调控,没有规则就没有社会实在,但规则的存在也“造成了滥用规则的可能性”[164]。这是因为规则是由实施者来操控的,规则本身并不能保证建构者或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则来建构或调控社会实在,而且有的规则本身就设计得不合理,以至于变相地促使人们造假,这样就形成了诸如“假货币”“假军人”“假婚姻”“假发票”等假冒伪劣现象。例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相关财务规定,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条件、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印制等多项要求,再经由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等等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X 就在税收制度C 中算作发票Y。假发票制造者虽然可以将“发票”印制得看起来符合发票的外观式样,但是实际上诸如发票涂层、代码、纸张、字迹油墨以及特殊防伪标记等特征却并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或即便是所有式样特征都符合要求,但由于不是经由法定主管部门发布,因而其仍然为假(这些都是“真”的假发票);或者虽满足了上述所有要件,但发票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合,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假”的真发票。
(二)追求(不法)利益[165]是形成“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主观原因和根本动力
社会实在的建构性使得“假冒伪劣”成为可能,但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66]“利益作为一种内在必然性驱使着人们从事各种活动,从而造成了人们活动的发生,成为导致人们活动的内在根据、源泉和动因”。[167]笔者认为,追求正当利益是创造真的人造事物的根本动力,肆意追求(不法)利益[168]是“假冒伪劣”形成和泛滥成灾的主观原因和内在动力。(www.daowen.com)
1.追求高于制假成本的经济利益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
假冒伪劣商品形成的最根本驱动力是通过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来攫取高额的不法经济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体现,也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169]。在市场经济结构中,某产品一旦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拥有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就能获得市场运作所带来的高额收益。
但是任何产品的制造、销售都是需要诸如技术专利、设计方案、配方、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如果制假售假的收益小于造假贩假的成本,人们就不会造假贩假。正是为了攫取高于造假贩假成本的巨额利润,缺乏职业道德的个人或厂家就不惜以盗取专利、偷工减料,假冒名优产品的品牌等违法方式进行制假售假。在利润、假冒伪劣形成机率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获取利润越高,假冒伪劣的形成机率也就越高,社会危害越大;获取利润越少,假冒伪劣的形成机率也就越低,社会危害也就越小。
2.追求依附于“地位—功能”之上的制度性利益是假冒伪劣现象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
假冒伪劣现象形成的最根本驱动力是通过造假来攫取由(权力)地位—功能带来的制度性利益。制度性社会实在的建构过程就是给特定存在物赋予地位—功能的过程。“由于创造制度性事实就是把一种地位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功能赋予某个并未具有这种地位—功能的存在物,所以,创造一种地位—功能就是一个授予某种新的权力的问题。如果没有使X 项具有某种新的权力,那么赋予Y 项所表示的地位-功能就没有多大意义,创造制度性事实的大多数就是对X 项授予权力……在最简单的实例中,Y 项表示一种仅仅由于X 项的结构而不可能具有的权力。”[170]在X 项是一个人(例如,校长、主席、妻子、教授)的实例中,这个人就获得了他(或她)仅凭其自然人身份所不具有的权力;在X 项是一个事件(结婚、离婚、选举、篮球比赛)的实例中,从事这个行为的人就可以用它来做没有这个事件所不可能做的事情;在X 项是一个对象(货币、护照、驾驶执照)的实例中,使用这个对象的人就可以用它来做他(或她)仅靠该对象的X结构不可能做的事情:货币、护照、驾驶执照都使拥有者能够做他(或她)本不可能做的事情。例如,购物、在各国旅游、合法地驾驶汽车,等等。[171]
拥有特定地位—功能的存在物可以享有依附于这种地位—功能的制度性利益,制造假冒伪劣现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依附于“特殊地位”之上的制度性利益。地位—功能所附有的权力包含符号性权力、道义性权力、荣誉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四种类型[172]。其中,道义性权力包括权利、义务、称号、特权,等等,例如,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获得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荣誉性权力则是为了在制度上得到认可的各种形式的公共荣誉。例如,军人不仅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而且还享有某些特殊的待遇(但并非所有的荣誉性权力都获得与其地位相应的权力功能:例如,荣誉会长就不享有会长的职权,荣誉市民并不具有与真正市民相同的选举权,等等)。程序性权力则是通向实质性权力和荣誉的步骤,例如投票的权利。凡此种种的“权力”都赋予了拥有某种地位的人做一定事情的能力。由于拥有某种特定地位就拥有了原本不具有的权力,可以做原本不可能做的事情,因此,获得了特定权力地位也就可以获得依附于它的制度性利益。现实生活中假结婚、假离婚等现象之所以如此频繁出现,其直接诱因就是他们为了获取依附于特定地位—功能(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之上所形成的制度性利益: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多分征地拆迁补偿款、规避计划生育、享受购房政策等。
依附于地位—功能之上的符号性权力、道义性权力、荣誉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需要正式的证明,如果没有正式文件,他们便缺少完全的道义权力[173]。警官证、学生证、结婚证、毕业证等都是特定主体具有某种地位—功能的证明性文件。由于每个获得这种地位(学士、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主体就拥有了做与这种地位相适应的事情的能力(许多用人单位都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这样,那些没有相应证明性文件的人为了获取这种机会,就编造假学历、制造假文凭,这就是假学历、假文凭产生和泛滥的根源。
总之,恶意缩减或滥用构成要件是形成假冒伪劣的客观原因,攫取非法利益是形成假冒伪劣的主观原因和根本动力。主客观原因(二者缺一不可)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假冒伪劣的产生,这就是“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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