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维特根斯坦否定事实观批判的优化

维特根斯坦否定事实观批判的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彭漪涟教授曲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某些基本思想,因而笔者认为彭漪涟教授对维特根斯坦的否定事实观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相反在笔者看来,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是正确的。[89]因此维特根斯坦论证否定事实存在的出发点既没有“认识论上的错误”,也不存在“方法论上的失误”。

维特根斯坦否定事实观批判的优化

《事实论》一书出版以来,在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该书绝大多数观点笔者表示赞同。但由于彭漪涟教授曲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某些基本思想,因而笔者认为彭漪涟教授对维特根斯坦的否定事实观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1.维特根斯坦证明否定事实存在的出发点是正确的

在《事实论》一书中,彭漪涟教授认为,维特根斯坦是“以命题为立足点来框范和分析事实的。这一点,我们只要看看他在《逻辑笔记》中是如何提出否定事实这一概念的,就会是十分清楚的了”[84]。在彭漪涟教授看来,维特根斯坦认为“每个命题本质上都是有真假的。因此,命题都有两极(相应于其为真和假的情形)。我们把这叫作命题的意义。命题的意谓则是实际与之对应的事实”[85]。这“说明命题的意义与意谓是有明显区别的,然而却并不是没有关系的。只有知道一个命题的真假,即清楚一个命题的意义,我们才知道一个命题的意谓。正因此,他举例分析说:如果命题‘这朵蔷薇不是红的’是真的,那么其所指就是负的事实。表示一个否定命题,只有当其为真时,它才是陈述了一件事实。而且,只有当我们知道‘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一命题为真所指为一正事实时,我们才知道前述命题(‘这朵蔷薇不是红的’)作为这一命题的负命题其所指为一负事实”。因此,彭漪涟教授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正’‘负’事实的提出,始终是围绕着对命题的意谓或意义的分析入手的,始终是以命题的分类(肯定的与否定的;正的与负的)为根据的(一个肯定命题所陈述的事实是正事实,而一个否定命题即相应的负命题所陈述的事实为负事实[86])。而这种分析事实的出发点显然是不正确的”[87]

对彭漪涟教授的上述评价笔者不能认同。相反在笔者看来,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是正确的。因为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作为描画事实的逻辑形象,在命题与“被描画的东西之中,必须有某种同一的东西,使得前者一般地能成为后者的形象”(2.161)。正因为命题描述的结构就是事实本身具有的结构,它们是同一的,所以,既然(先前的)这朵蔷薇具有红的颜色属性,所以,我们只能用肯定的命题形式来表达;也正因为(现在的)这朵蔷薇不具有红的颜色属性,所以,我们只能用否定的命题形式来表达。他用这个例证要说明的是:“命题表明自己的意思。命题表明事情是怎样的,如果它是真的话。并且它说明事实是这样的。”(4.022)即肯定事实就是真的肯定命题所表达的那种样子的事实,否定事实就是真的否定命题所表达的那种样子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他才说只有当我们知道“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一命题为真所指为一正事实时,我们才知道“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一命题作为一个真的负命题其所指为一负事实。[88]这说明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事实的结合方式决定了命题的结合方式,命题的结构方式所反映的就是事实的结构方式,而不是相反。维特根斯坦关于内容决定形式,主观反映客观的思想还可以从以下三个论题中得到印证:命题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思之是否与现实一致”。“命题记号的要素与思想的客体相对应。”(2.222)“命题应该确定现实至于这种程度,即对它只要说‘是’或‘否’,以便命题与现实相一致。”(4.023)所以,彭漪涟教授的批判明显歪曲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不存在彭漪涟教授所说的是以“形式决定内容”“事实反映命题”“以作为形式的命题去框范和区分作为其内容的事实”的情况,而是正好相反。[89]因此维特根斯坦论证否定事实存在的出发点既没有“认识论上的错误”,也不存在“方法论上的失误”。所以彭漪涟教授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2.与肯定事实一样,否定事实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对一个肯定命题的否定获得的

彭漪涟教授认为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否定事实是通过对一个假的肯定命题的否定得到的。“综合维特根斯坦的有关解释可以这样说,所谓‘负事实’是指一个相对于某一肯定命题所陈述的‘正事实’而言的一个负命题(或否定命题)所陈述的事实。而这样来理解的所谓的负事实,实际上不过是指由相应肯定命题所陈述的那个事实(即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正事实’)的不存在。比如,按维特根斯坦所说,‘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一命题如为真时,其所指即是负事实。其所以是负事实是因为‘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一命题如为真时,其所指乃是一正事实。而前一命题正好是对这后一命题的否定,亦即是对这后一命题(‘这朵蔷薇是红的’)所陈述的事实的否定。换句话说,就是否定后一命题所陈述的事实的存在。可见,所谓的负事实,实质上就是否定某事实的存在的那种‘事实’。而这样的‘负事实’显然是包含一个内在矛盾的概念,是一个主观观念的虚构。”[90]“一个否定命题(或负命题)所以为真,所以能陈述和肯定一件事实,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就在于被其所否定的命题是假的。以上例而言:‘这朵蔷薇不是红的’所以为真,所以表述和肯定一件相应的事实,正是以被其所否定的命题‘这朵蔷薇是红的为假’为其主要根据的。这也就是说,一个真的负命题或否定命题,所以能陈述一件事实,乃是通过对其相应的假的肯定命题的否定而实现的。”[91]笔者认为,彭漪涟教授对维特根斯坦基本思想的理解是错误的。其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属性不是通过否定判断进入事物之中的。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命题是事实的逻辑形象,命题是用来描述事实的,命题的结构必须如实地反映事实的结构。由于肯定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事实=事物+属性;否定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事实=事物-属性。所以,对肯定事实的正确描述只能用真的肯定命题,对否定事实的正确描述只能用真的否定命题。否定命题“这个点不是白的”之所以为真,这是因为它与这个点不是白的这一否定事实相符合,肯定命题“这个点是白的”之所以为假,也是因为它与这个点不是白的这一否定事实相符合。这充分说明(用萨特的话来说就是)事物属性的“非存在不是通过否定判断进入事物之中的;相反,正是否定判断受到非存在的制约及支持”[92]。因此,彭漪涟教授对“否定事实(或负事实)”的定义与维特根斯坦自己的基本思想相去甚远。由此可见,彭漪涟教授上述关于“负事实”的说明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不相符合,严重曲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www.daowen.com)

第二,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当成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论是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每个事实都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与之对应,但相互矛盾的命题不可能同时陈述一个事实,即肯定命题所陈述的是事实的时候,它的否定命题所陈述的一定不是事实。同理,当否定命题所陈述是事实的时候,肯定命题所陈述一定不是事实,反之亦然。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笔者在《罗素论否定事实》一文中已经论证过,划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标准是根据事物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属性,而划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标准是人们对事物及其属性的主观态度。因此,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个否定命题为真时,其对应的事实就是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个否定事实,正如“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肯定命题为真的时候,其对应的就是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肯定事实一样,这是没有任何错误的。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说过否定事实是通过对肯定命题的否定而得来的。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单称肯定命题与“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个单称否定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矛盾关系,它们之间具有相互否定的作用;与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肯定事实相对应的否定事实是这朵蔷薇不是黄的(蓝的,等等)而不是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朵蔷薇是红的与这朵蔷薇不是黄的这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非矛盾关系而是相容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正因为彭漪涟教授自己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同于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所以才认为否定事实就是通过否定一个肯定命题得来的那种事实。但这种错误并不是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所具有的,因此,彭漪涟教授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3.彭漪涟教授认为否定事实不存在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彭漪涟教授认为“决不能认为事实还有什么肯定的事实与否定的事实的区分。这是因为,一切事实都是真的特殊命题所肯定的内容,事实都是存在的,或者是过去存在的,或者是当前存在的,没有什么不存在的事实。所谓否定的事实也就是不存在的事实,而这就根本不是什么事实。或许有人说,肯定的命题陈述的是肯定的事实,否定的命题陈述的是否定的事实,怎么能说没有否定的事实呢?其实,这只是一种误解。实际情况是:一个肯定的命题(当然是指特殊命题)如其为真,陈述的是一件事实;一个否定的命题,如其为真,陈述的同样是一件事实。比如,‘手表在抽屉里’‘手表不在桌子上’,前一命题是肯定命题,后一命题是否定命题,但它们陈述和肯定的却是同一个事实。即前者作为肯定命题陈述和肯定了一件事实,后者作为否定命题也陈述和肯定了同一件事实。我们是没有任何根据把前者陈述的说成是肯定的事实,而把后者陈述的说成是否定的事实。必须明确,事实都是存在的,亦即都是为命题所肯定的,不存在的,不为命题所肯定的就不是事实。因此,所谓‘肯定的事实’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从逻辑上说不过是对概念(‘事实’概念)的一种多余的限制;而所谓‘否定的事实’的说法则是与事实概念本身的含义相矛盾的,因而是没有意义的。”[93]这说明在彭漪涟教授看来,手表在抽屉里与手表不在桌子上虽然都是事实,但事实就是事实,事实没有肯定与否定的区分。笔者认为,彭漪涟教授的上述观点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肯定命题“手表在抽屉里”与否定命题“手表不在桌子上”陈述和肯定的是同一个对象,但并不是同一件事实。手表在抽屉里和手表不在桌子上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前者是肯定事实,表明手表与抽屉之间具有一种肯定性关联;后者是否定事实,表明手表与桌子之间具有一种否定性关联。“手表不在桌子上”并不表明手表一定在抽屉里,因为手表在床上、手表戴在手腕上这两个肯定事实也可以用“手表不在桌子上”来陈述和肯定,所以,肯定命题“手表在抽屉里”与否定命题“手表不在桌子上”陈述和肯定的并不一定就是同一个事实。

其次,命题是事实的逻辑形象,事实的逻辑结构决定命题的逻辑结构。如果真像彭漪涟教授所说的那样,事实是没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那么所有事实都是同质的(即它们具有相同逻辑结构)。既然事实都是同质的,那么,它们的表达方式就不应该存在差别,即都应该采用相同形式的命题作为它们的表达方式。例如,同一只水桶,昨天这只水桶装满了水,而今天,这只水桶没有装水,对于这样两个性质不同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肯定与否定的区分,那么我们应当采用相同的命题形式表达这样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事实。但事实上,为什么我们用“(昨天)这只水桶装满了水”这样一种肯定命题形式来表达(昨天)这只水桶装满了水这种肯定事实,而只能用“(今天)这只水桶没有装水”这样一种否定命题形式来表达(今天)这只水桶没有装水这样一种否定事实呢?笔者认为,对此质问,主张否定事实不存在的所有学者都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而这种现象在主张否定事实存在论的学者那里可以给出顺理成章的解释:事物具有某些属性与不具有某些属性在性质上是不相容的,具有不同的逻辑结构。事实的逻辑结构不同,表达这些事实的命题形式也就不同。既然我们将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构成的事实叫作肯定事实,那么我们只能将事物不具有某些特定属性所构成的事实叫作否定事实。既然我们只能用肯定命题来表达肯定事实,所以我们也只能用否定命题作为否定事实的表达形式。

如果不存在否定性事实,那么有些否定性存在命题的真和肯定性存在命题的假就无法得到证明。例如,按照传统理论,要证明“这个学校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什么声音都听不见”)这一命题为真,只要证明“这个学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能够听见某些声音”)这一命题为假即可。但如何证明这个命题为假呢?只要证明这个命题与事实不相符合即可。既然这个命题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那么这里的客观事实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客观事实呢?笔者认为,只能是这个学校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什么声音都听不见)这样一个否定事实。这个否定事实既是“这个学校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什么声音都听不见”)这一否定性存在命题为真的制造者(赋予者),也是“这个学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能够听见某些声音”)这一肯定性存在命题为假制造者(赋予者)。因此,与肯定事实一样,否定事实也是一个不可归约的终极事实,也是与之对应的肯定命题之假和否定命题之真的真值制造者、赋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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