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条款的法律逻辑反思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条款的法律逻辑反思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对派则认为增设“终身监禁”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堵塞了犯罪人回归社会之路、不利于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10]增加了司法成本,等等。在笔者看来,增设“终身监禁”,不仅没有使法律规范体系变得更加科学严谨,反而导致《修(九)44.4》产生了“同语反复”与“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条款的法律逻辑反思

2015 年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以下简称《修(九)44.4》)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不仅如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10 月9 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 月17 日,分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先后判处白恩培和魏鹏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样,“终身监禁”这个语词不仅由法学概念转变成为法律概念,而且很快就从语词世界进入到现实世界,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刑罚制度。(www.daowen.com)

但从《修(九)44.4》颁布以来,刑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是否应当增设“终身监禁”始终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赞同派认为由于“终身监禁”能够让特重大贪腐分子“把牢底坐穿”因而将成为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新利器[7];“终身监禁制度展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8];把“终身监禁”引入刑法典“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会载入史册”[9]。反对派则认为增设“终身监禁”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堵塞了犯罪人回归社会之路、不利于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10]增加了司法成本,等等。

在笔者看来,增设“终身监禁”,不仅没有使法律规范体系变得更加科学严谨,反而导致《修(九)44.4》产生了“同语反复”与“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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