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法律规范既是一种行为规则,同时也是一种裁判规则。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仅仅只是行为规则还“不能将不同的社会规范区别开来。只有裁判规则,才能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加以区分。尽管其他社会规范可以规定与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相同的行为规则,然而任何其他社会规范均不得规定只有法才能加以规定的裁判规则”。[2]
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都可以做出“禁止杀人”的行为规则,但只有法律规范在规定了行为规则之后还给违反这种行为规则的行为赋予了特定法律后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后果)。
3.2.完整的法律规则是(人们的行为尤其是不法行为或)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特别是制裁性后果)的有机结合。
3.3.构成要件在数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451 个罪名,因此也就至少有451 个犯罪构成要件)多于法律后果。
3.3.1.刑事责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这样五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除出境这样四种附加刑。
3.3.2.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十一种民事责任。(www.daowen.com)
3.3.3.行政责任包括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产,等等。这些法律后果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法律制裁。
3.4.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四种对应关系。
3.4.1.一多对应:一个构成要件对应于多个法律后果。比如“故意杀人”可以被判处死刑,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罚款、剥夺政治权利。
3.4.2.多一对应:多个构成要件对应一个法律后果。比如“故意杀人”的可以判处死刑;“暴动越狱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等等。
3.4.3.多多对应:多个构成要件对应多个法律后果。许多犯罪行为都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款等法律后果;许多犯罪行为也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款等法律后果。
3.4.4.一一对应:一个构成要件对应一个法律后果。不过这种情形在法律规则中不会出现(因为法律规范不可能只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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