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论点和理由是法律解释具有论证功能的前提,但这并不是法律解释具有论证功能的全部条件。如果没有相应推理形式(论证方式),是无法从一系列理由中自动地导出一个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合法性的解释结论的。法律解释的理由与法律解释结论之间的逻辑关联是依赖法律解释的论证方式来保证的。正是若干理由之间的逻辑关联,保证了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正是透过理由之间的不可辩驳的逻辑联系或高盖然的逻辑联系,才使法律解释结论有条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才使人们乐于接受法律对于当事人行为做出的相应判决。法律解释过程中,联结解释理由与结论的逻辑推理的基本形式如下:
(1)(∀x)(Tx →OPx) (R)
(2)(∀x)(Mx →Tx) (W)
(3)(∀x)(Mx →OPx) (R′)
在这个论证结构中,R 代表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x)(Tx →OPx)是它的内部结构,Tx →OPx 表示凡具备T 法律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x 都必须承担P法律效果;W 是一个过渡规范,其内部结构是(∀x)(Mx →Tx),Mx →Tx 表明M 属于一般法律构成事件T 的一部分,M 也具有T 法律构成要件的性质;R′代表基于W 对R 的解释,表示M 法律事实也必须承担P 法律效果。
现在的问题是:R′这个新“造”出来的规范是否也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规范呢?齐姆宾斯基指出:“如果某个规范是有效的,那根据(有效)这个词的公认含义,作为前一规范推断的那些规范也是有效的;因此,也就是假定法律承受者由于他们承认法律条款中所表达的规范为有效,因而也必须承认该规范的推断也是有效的规范。”[76]既然R′是R 的逻辑后承,R 是R′的充分条件,R′也就必然是R 的必要条件,要履行R 规范,就必须首先履行R′规范,不履行R′规范也就等于不履行R 规范,这样R′规范的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也就得到了证明。例如,法意解释的论证功能就是通过以下论证方式实现的:
(1)Z 是立法者通过R 所要追求的目标 (R)
(2)(如果不对R 作R′解释,则不能达到Z 目标) (W)
(3)要实现Z 目标,就必须对R 作R′解释 (R′)(www.daowen.com)
再比如,当然解释的论证功能是以下论证方式实现的:
(1)在R 中,a1 与A 比a2 与A 有更强的相关性 (R)
(2)a1 没有A 性质(或a2 有A 性质) (W)
(3)a2 更没有A 性质(或a1 更有A 性质) (R′)
比如,法律条文仅记载禁止以钩钓鱼之捕鱼行为,则较以钩钓鱼为甚之投网捕鱼行为,当然亦在禁止之列。②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R′规范是基于W 导出的,因此,只有当W 本身是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时,R′才会是一个有效的规范。在法律解释的推导过程中,W 的引入不是随意的。
总之,任何法律解释都是提出一定的理由来支持其解释结论的,提出理由来证明其解释结论成立的过程就是论证的过程,法律解释的论证功能是通过其论证方法来实现的。通过这种论证,使法律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得以确立,为构建法律推理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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