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形式论证:前提与结论逻辑联系的严格证明优化

形式论证:前提与结论逻辑联系的严格证明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质论证只解决了大、小前提的适当性和真实性,但是能否由这两个前提合理有效地推导出判决,即大、小前提与结论是否是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则必须由形式论证来解决。一般来说,形式论证有以下两种基本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推理与逻辑上讲的三段论虽然有明显的差异。综合所述,笔者以为,科学的法律推理应是形式论证与实质论证的共振。

形式论证:前提与结论逻辑联系的严格证明优化

实质论证只解决了大、小前提的适当性和真实性,但是能否由这两个前提合理有效地推导出判决,即大、小前提与结论是否是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则必须由形式论证来解决。

一般来说,形式论证有以下两种基本的形式。

1.简单论证模式的基本形式

(1)(∀x)(M x→OP x)

(2)M a

(3)OP a由(1)(2)根据三段论的规则导出

这是典型的三段论推理模式:(1)是大前提,表达的是对所有满足法律构成要件M 的x(x 是任一对象:自然人或法人),有OP 的法律效果,(P 是指某种法律效果,如判处徒刑,恢复原状,履行合同等,O 是规范词,来自于英文obligation,表示应当、必须,是一种法律义务);(2)是小前提,表示某一特定个体a 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对象x;(3)是结论,是由(1)(2)两个前提导出的必然结论,它表明由于(1)(2)前提的保证,就必须将OP 的法律效果归属于a,a 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推导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推理的形式合理性要求:对于属于某一范畴的每个事物都应当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它表明要证明OPa 的成立,至少必须引用一个全称命题(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命题)和一个事实命题(认定的案件事实)合乎逻辑地导出。在法律推理中,单独的法律规范命题和单纯的事实命题都无法独立地导出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是大、小前提合取的必然结论。

简单论证模式在大陆法系被广泛地使用。其优点在于简单明了,易于为法官掌握和接受。缺点在于无法充分展示个体a 的行为之所以符合于法律构成要件的详细理由,无法展示Ma 与Mx 之间的逻辑联系(大小前提之间的同一性:法律构成要件的同一性及其价值判断的同一性),无法展示法官的司法归类过程,极易混杂错误的观念和个人私欲,将个体a 归属于M 之中有失之武断之嫌。因而这样的法律推理模式的说理性极差,无法使当事人和社会团体心悦口服,这样的法律推理当然也就无法得到他们的尊重与支持,故应予放弃。

2.复杂论证模式

法律推理的复杂论证形式是建立在对法律构成要件的每个中心概念(或模糊概念),每个构成事件的不断追问和论证基础上的论证方式,它又分为以下两种具体形态。

(1)单极线性论证模式,其形式为:

①(∀x)(Mx →OPx)(R)(由制定法规范命题推导出来的裁判性规范命题)

②(∀x)(Mx1 →Mx)(W1)(过渡规范,Mx1 属于Mx 的一个子类,是对Mx 的第一层追问和论证)

③(∀x)(Mx2→Mx1)(W2)(过渡规范,Mx2又属于Mx1的一个子类,Mx2是对Mx 的第二层次的追问和论证)

④(∀x)(Sx →Mxn)(R′)(具体规范,Sx 又属于Mn 的一个子类,Sx 是对Mx 的第n 层追问和论证)

⑤Sa(a 为Mxn中一个个体对象,它符合于Mxn

⑥OPa

这种层层推进,不断的解释和论证,就可以使某个法律概念或法律构成要件的含义不断得以释明,直到将某个个体对象a 归属于Mx 之中无人怀疑(排除了人们的合理怀疑),最后将某法律效果归属于个体对象也必然是合理的。例如,“凡故意杀人罪应处有期徒刑年(或无期徒刑或死刑)”,何谓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为故意杀人罪;何谓故意,有明确的杀人目的而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对自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就是故意;何谓放任,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采取了纵容的态度,自觉容忍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最后得出“行为人对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自觉容忍其发生的行为应处年有期徒刑”的裁判性规范命题,某个体对象a 属于这种情形,故对他处以年有期徒刑就是逻辑的必然。由此可见,这种论证方式充分展示了法官的推理过程,易于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2)多极线性论证模式

审判实务中,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法律构成要件往往是必须同时具备多个要件,这一特点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刑法学原理告诉我们,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由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事件和客观要件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到一些罪名概念中,还有一些特殊要件,所以在形式证明过程中,对每个法律构成要件的证明可能都要以线性论证模式来进行,这样就形成了多极线性论证模式,其大前提的基本结构是:

在这种模式中,不仅要证明Sa 属于Mx1,而且还要证明Sa 属于Mx2……Mxn,不仅要证明为什么要对Sa 处以Opx1,而且还要证明为什么要对a 处以Opxn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推理与逻辑上讲的三段论虽然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对于法律推理仍然有效,不得违反,因为合乎逻辑是法律推理具有理性特征的最低标准,除此之外,法律推理还有一些自己特有的规则:(www.daowen.com)

①要证明判决结论的成立,至少必须引用一个普遍命题(全称命题);

②判决结论必须是由至少一个普遍性规范命题和事实命题的逻辑后承;

③对于个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构成事件产生疑问时,必须使用一个能对此疑问做出证明的规则;

④必须将推理过程充分展示,直到无人质疑为止。

3.形式论证的作用

从上述的分析论证可以看出,形式论证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实质论证所提供的大、小前提,并将大、小前提之间的逻辑联系充分地展示出来,使得法律推理具有了合理性、真实性、逻辑性的特点,透过形式论证,我们也可以看出究竟有哪些前提必须拿到形式论证中加以证明,如果没有经过详细的形式论证,极容易将未经证明或未经充分证明的前提隐藏于内,透过内部论证过程,可以更容易发现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所犯的错误,并对此提出批评,使法官的行为受到理性的批判和监督。形式论证极大地实现了法的稳定性,有助于法的形式正义的实现;形式论证中又利用了实质证明的成果(如价值判断,法律漏洞的补充),又能体现法的流动性,有利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

综合所述,笔者以为,科学的法律推理应是形式论证与实质论证的共振。其具体模式是:

图1 科学的法律推理模式

附:法律推理的(一级)模型建构[67]

图2 法律推理的(一级)模型

1.上述图式是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建模:凡是描述对象、事物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的过程就是建模的过程,上述图式揭示了法律推理各个阶段的因果关系或条件关系,所以,上述图式是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建模。

2.目前的法律人工智能主要是模拟侦查人员、律师、法官、立法者的法律思维形式来建构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的,因此准确刻画各个阶段的法律推理的基本结构、任务、逻辑属性(通过因果关系或条件关系得以展示)就是当务之急。

3.法律推理的形式模型是有等级之分的,上述模型是法律推理第一层级的形式模型;每个层次又有自己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模型。但不允许无穷倒退,法律推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终点。

4.每个阶段、每个层次的法律推理都有自己的中心任务,它们相互关联,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一个法律推理的质量决定后一个法律推理的质量。例如,第一(F 到E)阶段的法律推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即查明“七W”:What matter、When、Where、How、Why、What thing、Who 等要素)为中心任务;第二(E 到Sa)阶段以认定案件事实(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为中心任务;第三(Sa 到T)阶段以司法归类(解决大、小前提之间是否具有事实同一性和价值同一性)为中心任务;第四(T 到OR)阶段以确定法律构成要件与法效果之间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通过对构成要件T 与法效果OR 之间的两重因果关系和两次价值评价来实现)为中心任务;第五(OR 到ORa)阶段以将抽象的法效果(可能生活)转换成具体的法效果(可能生活)。

5.每个阶段的中心任务又是通过不同的推理形式来实现的。第一阶段采用的侦查推理(调查);第二阶段采用的事实推理;第三阶段采用的定性(涵摄、归类)推理;第四阶段采用的是立法推理或解释推理;第五阶段采用的是裁量推理。

6.每个阶段的逻辑值、证明标准、证明方法是不一样的。真、合法、正当、公正;主观对客观的符合,客观对主观的符合。

7.输入的是法律与事实,输出的是判决结论。

法律的输入:成文法规范、判例、习惯、政策;法律规范的输入量对判决结论有很大影响。事实的输入可以从第一阶段开始,也可以从第二阶段开始;从第二阶段开始输入,说明法律人工智能是一种弱人工智能,从第一阶段开始(其实已经不用输入,人工智能自动操作、自动推理),说明法律人工智能是一种强人工智能。

8.法律推理的难点在于价值判断,强人工智能能够解决法律价值判断。

9.人工智能发展的一种可能性就是消灭纠纷,从而消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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