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价值推理的基本公理与重要性

法律价值推理的基本公理与重要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法律推理中,由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完成的,必须借助于以下基本公理。法官只有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比较,才能做出理性的价值选择。也就是说在两个行为事实发生价值冲突的时候,法律应当优先保护价值强度大的。

法律价值推理的基本公理与重要性

笔者在《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和《由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其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等文中已经表明,法律推理是由“事实判断”(认定的案件事实)到“价值判断”(发现生活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再到“规范判断”(给特定的案件事实赋予特定的法律意义,让被告承担特定的法律效果——判决结论)的过程。但法律推理中,由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完成的,必须借助于以下基本公理。

1.由事实到价值的判定公理

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属性,就是正价值(Va);凡是有损于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满足、达成、实现的事实属性就是负价值(¬ Va);凡是既不利于也无损于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满足、达成、实现的属性就是零价值(Ia 或称之为中立价值)。如前所述,主体分为个体主体和社会主体,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对立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需要、目的、欲望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那么,究竟将哪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判定为具有正价值,将哪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判定为具有负价值呢?笔者认为,在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价值判定过程中,要系统地全面兼顾到行为的功利和准则的功利,动机的功利和效果的功利,预期的功利和实际的功利,目前的功利和长远的功利,个人的功利和社会的功利,集体的、种族的、地区的或国家的功利和全人类的功利协调起来、整合起来。应该将与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最大多数人利益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判定为具有正价值,将与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最大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判定为具有负价值。

2.价值、善恶的转换公理

(1)由价值到善恶的转换公理:Va =Ga;¬ Va =Ea。其中具有正价值的东西就是善(Ga);具有负价值的东西就是恶(Ea)。

(2)由善恶到规范的转换公理:Va→Oa;¬ Va →¬ Oa。这个公理的意思就是如果行为事实a 具有正价值(同时是善、是人的主观意志能够控制的,是具有可普遍化性的,是应当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9]法律所保护的权利),那么行为事实a 在法律上就是应当肯定、保留、维护、增进的;如果行为事实a 具有负价值(同时是恶、是人的主观意志能够控制的,是具有可普遍化性的,是应当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法律所禁止的),那么就是应当否定、消除、贬抑、阻止的。这里就完成了由价值判断向规范判断的转换。

将判定公理与转换公理联结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表述: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属性,就是正价值(Va);具有正价值的东西就是善(Ga);凡是善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应当肯定、保留、维护、增进的。凡是有损于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满足、达成、实现的事实属性就是负价值(¬Va);具有负价值的东西就是恶(Ea);凡是恶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应当否定、消除、贬抑、阻止的。例如,赡养父母是敬父母,敬父母是孝,孝是善,善具有正价值,具有正价值的在法律上是应当予以保护、确认的。

由此可见,由价值判断向规范判断的转换是由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的逻辑中介,这一思维步骤在法律推理中是不可省略的(但在语言表述上则可以省略),因为价值判断并不等于规范判断,法律推理中,作为判决结论的规范判断,是由对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与蕴涵于大前提中的价值判断相互比较之后得出来的。(www.daowen.com)

3.价值强度公理:Va>Vb→Oa>Ob

这个公理的意思是说,如果行为a 的价值大于行为b 的价值,则应该a 的强度就大于应该b 的强度。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之所以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权重,是因为诉讼活动中相互对立的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事实所蕴涵的价值判断不可能同样重要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法律不可能同时保护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法官只有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比较,才能做出理性的价值选择。

4.选择公理:[(Oa∨Ob)∧(Oa>Ob)](Oa∧¬ Ob)

这个公理的意思是说,或者行为事实a 为应该(必须),或者行为事实b 为应该(必须),并且,行为事实a 的应该强度大于行为事实b 的应该强度,所以可以推出行为事实a 是应该的并且行为事实b 是不应该的,即行为事实a 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事实b 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两个行为事实发生价值冲突的时候,法律应当优先保护价值强度大的。选择公理又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基本定理:

(1)趋利避害定理:在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选择正价值。

(2)两利相权取其重定理:在正价值之间选择价值大的。

(3)两害相较取其轻定理:在负价值之间选择价值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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