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明确了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推理机制和正当理由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解析由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推导过程了。这是一个关乎法律推理能否由经验推断转变为理性证明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从“是”到“应当”的伦理学解决
休谟问题提出以来,伦理学家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有些学者几乎解决了这一理论难题。因为他们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指出:“应该”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利益而从行为事实产生和推导出来的。例如,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指出:“对于那些宣称在‘应该’和‘是’之间的逻辑断裂不存在桥梁的人,我提出一个反例证:费希尔想要将死伯温克,对于费希尔来说,将死伯温克唯一的一步棋是走王后,因此,费希尔应该走王后。”为了进一步诠释这个例证,布莱克又提出一个推理:“你要达到E。达到E 的唯一方法是做M。因此,你应该做M。”最后,布莱克总结说:“事实如何的前提与应该如何的结论之间有一断裂,连接这一断裂的桥梁只能是当事人从事相关活动或实践的愿望。”[22]
从布莱克的论述可以看出,“应该”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从客体的事实属性(“是”)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是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与客体的事实属性相互关系的必然结果: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实现、满足、达成⇒正价值、善、应该;客体的事实属性有损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实现、满足、达成⇒负价值、恶、不应该。
(二)从“是”到“应当”的法律逻辑解决
与此相同,在法律推理中,当事人之“应当”是从案件事实的自然属性与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立法意旨和目的的相互关系中得出来的。但并不是说只要罗列出了客体的事实属性和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出价值(负价值)、善(恶)、应该(不应该)。要想由一个规范判断和一个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规范判断,就必须将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进行比较,看客体的事实属性是否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相符合:符合,才能由“正价值”“善”(这里的“正价值”“善”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目的、欲望相符合,这表明法官对案件事实所做的价值判断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立法意旨和价值取向相一致)推出“应该”;不符合,才能由“负价值”“恶”(这里的“负价值”“恶”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目的、欲望不相符合)推出“不应该”。也就是说,以“应当”为系词的法律效果是从对案件事实判断与法律规范判断相互比较的过程中得出来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客体的事实属性是客体独自固有的属性,这种属性是不论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发生关系都具有的。但是,“正价值与负价值”“善与恶”“应该与不应该”等属性则不是客体本身固有的,而只能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效用性,是客体对主体的关系属性。例如,“张君杀了人”与“张君不应该杀人”都是“张君杀人行为”的属性,然而,“张君杀了人”是张君杀人行为独有的属性,是该行为不论与法律规范发生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而“张君不应该杀人”则不是张君杀人行为独有的属性,而是张君杀人的行为事实与法律规范判断(蕴涵着立法意旨、价值取向)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关系属性。因此,“张君不应该杀人”便是从张君的杀人事实与法律规范判断以及两者的比较中产生、推导出来的,即:
张君杀人了(认定的案件事实)。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立法意旨)。
张君的杀人行为与法律价值判断、立法意旨不相符合(两者的关系)。
张君杀人是不应该的。
这就是以“应该”为系词的法律效果的推导过程。在这里,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价值评价,并将之与预设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比较,最后成功地实现了由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的跨越,没有大、小前提的价值比较就没有判决结论的证成。
(三)对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逻辑解析
由上述推理过程可以看出:第一,案件事实之“是”是推出当事人“应当或不应当”的本体论根源。因为“应当或不应当”是案件的事实属性与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立法意旨和目的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关系属性,没有案件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立法意旨和目的将是无从实现、满足、达成的,因而也就无法从案件事实之“是”导出当事人之“应当或不应当”的结论。不仅如此,对于案件的事实属性的认定还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符合,也就是说,只有当案件事实真正具有这些属性时,才会真正产生有利或有害于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立法意旨和目的的效用性,由此推出的“应当或不应当”才是正确的。可以肯定地说,在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对它做出的价值评价及其司法判决之间,只有认定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而法官对之做出的价值评价及其判决结论是错误的或不全面的情况出现,但绝对不会有认定的案件事实是错误的而法官对它做出的价值评价是正确的并且法官对当事人行为事实的法律处罚也恰当的可能性存在。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价值评价的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价值评价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的确认,是由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桥梁。
第二,法律构成要件是判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标准。“张君杀了人”这一命题只是陈述了一种法律事实,由独立的法律事实是不能直接推出“张君杀人是不应当的”。要想由“张君杀了人”这一事实判断推出“张君杀人是不应当的”这一规范判断,那么在这个事实判断之外还必须有一个判定标准。毋庸置疑,这个标准只能是法律规范判断。
我们知道,法律规范判断由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组成,因此,由法律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可以必然地推出当事人应当承担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中国台湾学者黄荣茂对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做出了精确的概括:“按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三段论法上的关系为:将法律效果系于构成要件构成大前提,具体的法律事实实际上充分系争构成要件构成小前提,然后由该大前提与小前提导出应该将系争法律效果系于法律事实的结论。”[23]也就是说,法律构成要件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条件,而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称的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在该法律事实中得到了完全再现,因此,当事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承当该法律效果。由此可见,法律构成要件是判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标准。(www.daowen.com)
(四)价值评价是如何构成由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中介的
审判实务中,如果摆在法官面前的是,已经认定好了的法律事实和一个与法律事实完全适应的法律规范,那么法律推理就是一项十分简单的逻辑操作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所说:“法律之适用的关键,实际上并不在于其最后的涵摄阶段,而在于该涵摄阶段之先行的评价:该生活事实所具有之特征,正与该构成要件所指称者相符。”[24]
换言之,法律推理的目的是要导出一个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判决结论,但要实现这个目的,其前期准备工作最为重要:确证案件真实情况,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寻找适合于该法律事实的法律规范。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得出一个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判决结论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确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是法律推理前期准备工作的第一步,遵守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和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是获得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本保证。由于篇幅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再做详细论述。下面我们针对如何将案件事实(未经加工处理的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如何为该法律事实寻找一个足够具体而又适应的法律规范,并且如何由它们推出判决结论等问题做一些简要的论述。
法律推理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事实)与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具有一种依存关系,即认定法律事实必须取向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获得及其具体化必须取向于具体的法律事实。拉伦茨(Larenz)告诉我们:“为了对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作法律上的判断,判断者必须把它陈述出来,陈述中又只采择与其法律判断有关者。对法律判断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可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法条。以其描述的案件事实为起点,判断者进一步审查,可以适用在案件事实的法条有哪些,根据这些法条的构成要件再进一步补完案件事实,假使法条本身不适宜作立即的涵摄,便须针对案件情境作进一步的具体化。只有在考虑可能是判断依据的法条之下,成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才能获得最终的形式;而法条的选择乃至必要的具体化,又必须考量被判断的案件事实。”[25]“对法律条文言,只有它那与具体案件有关的部分才是重要的;对具体案件言,只有那与法律条文有关的部分才是重要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务使“法律规范与事理相符;法律事实与规范相符”[26]。评价者(判断者)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中,从而使“‘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逐渐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这个程序以提出法律问题始,而以对此问题作终局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终”[27]。因此,认定法律事实与寻找法律规范是一个彼此相连的过程,共同构成法律推理的前期准备活动过程。
笔者认为,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只要将案件事实(未经处理的生活事实)转化成了法律事实,只要获得了一个足够具体而且适宜判断法律事实的法律规范,那么,大、小前提之间的双重同一性就会得到确认,即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称的事实特征以及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立法意旨、价值判断在认定的法律事实中被完全再现出来,完全再现无疑表明两者之间的同一性得到了逻辑的确证。因而,由案件事实之“是”导出当事人之“应当”就是一种逻辑的必然,具有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因为,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后的案件事实)已经充分具备了法律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而法律构成要件又是法律效果的逻辑前提。
(1)法律价值评价使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但是,由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转换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实现的,大、小前提之间的双重同一性也不是直接得到确认的,其间经历了价值判断(评价)、价值比较这个中介环节。只有经过价值评价,案件事实(未经处理的生活事实)中的法律价值(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才会显现出来,生活事实才能转换为法律事实,才可能得到一个与法律规范相互适应的小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价值比较,才能完成大、小前提之间双重同一性的认定,才能完成对法律事实的司法归类。没有价值评价和价值比较这个中介环节,大、小前提之间的双重同一性无法得到确认,因而无法实现由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转换。
前面我们说过,法律构成要件是判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标准。
这里,我们还要进一步指出的是:①法律构成要件同时还必然是区分一般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标准,它既能将法律管不着的、或不需要用法律、或不适宜于用法律来规范的自然事件和生活事项剔之于法律事实之外;又能将那些诸如盗窃、抢劫、契约、抵押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生活事实归之于法律事实之中,以之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法律事实是案件(生活)事实的一部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那部分案件(生活)事实。②用法律构成要件对未经加工处理的生活事实进行加工处理,其实就是对生活事实进行法律的价值判断(评价)。因为法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联系(实体法律规范判断)集中反映立法者的立法意旨、价值取向,用这种立法意旨、价值取向对生活事实进行加工处理,无疑也是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即与立法意旨、价值取向相符合(具有法律意义)的生活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否则,就只能是自然事实或一般的生活事实。例如,张君的杀人行为之所以是犯罪行为,就在于他侵犯的客体(行为客体——行为所指向的有形的人或有形无形的物)是法律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客体(法益——利益或价值),它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样,通过对张君杀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用法律构成要件进行价值评价,就使得这一行为客体转化为犯罪客体,就使得张君杀人这一生活事实(在没有运用法律构成要件对它进行价值评价之前,这个生活事实与屠夫杀猪并无差别,但猪的生命财产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所保护的对象,所以屠夫杀猪就只能是一件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即犯罪事实。但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并不是法律事实的全部,所以,在对行为客体进行法律的价值评价之后,还必须在运用法律构成要件对行为本身、行为的结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等七W(What matter、When、Where、How、Why、What thing、Who)要素事实进行法律的价值评价,这样才能获得与法律规范相适宜的一个整体法律事实(各个要素事实只是整体法律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单独的要素事实只是推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只有整体法律事实——各个要素事实有机体——才是从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这一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28]
(2)价值判断可以为法律事实找到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只要将案件事实转化成法律事实,只要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唯一确定的,一般来说,就可以找到一个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完成司法归类活动(法律漏洞的存在使得无法为有些法律事实找到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这种状况是法律适用的常态。如果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不一致,那么,援引的法律规范也就不一样,但无论如何,价值评价都可以为特定法律事实找到一个适应的法律规范。
(3)价值判断具有定性、量裁功能。质的价值判断具有定罪(刑事审判中)或责任划归(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作用,量的价值判断具有量刑(刑事审判中)或责任量裁(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上述案例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4)价值判断具有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所谓法律漏洞就是指现行法律规定欠缺当前待处理案件所必要的法律规定,已确认的法律事实无法通过司法归类活动归属于任何一项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中。此时由于无可供援引的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亦即出现法律推理大前提的空缺。在此情形下,就必须运用法律解释、价值判断(主要是利益衡量方法)来补充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否则当前待处理案件就无法通过司法归类活动来完成审理工作。
(5)价值评价具有导向功能。价值判断之所以具有导向作用,是因为在立法价值判断中包含着立法者的价值理念,希望人们的行为符合立法的愿望,当法律推理的结论得出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变成了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它又强烈地向社会成员表明,如果不按照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行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人们将会被强制执行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样会增强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总而言之,没有法律价值判断,案件事实就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就不能为之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无法确定大、小前提之间在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上是否存在同一性,就不能完成对法律事实的司法归类,就无法对案件事实定性和量裁,法律漏洞有时就无法得到有效补充。价值判断是沟通案件事实之“是”与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桥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