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判决被判决受众接受并切实履行是司法判决发生实效的权威媒介和显著标志,所以,要使法律具有解决利益纠纷,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实现公平、平等、安全、自由、效益等正义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实际效用,司法判决必须为判决受众接受。而司法判决能够被判决受众接受和履行的前提是其本身必须具有可接受性:没有可接受性的司法判决由于既不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也不会使加害人受到应有惩罚,正常的生活秩序被破坏且无法得到有效修复,这样的司法判决既不会被当事人所接受,也不可能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同。
对于什么样的法律推理(论证)是合理的等这样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以图尔敏、佩雷尔曼、拉伦茨、考夫曼、阿列克西、哈贝马斯、麦考密克、爱默伦等一大批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法律论证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这些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因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仅仅只是司法判决具有可接受性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因此,要想使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水平得到提高,就必须知道什么样的司法判决具有可接受性,就必须揭示法官法律论证能力与司法判决可接受水平之间的内在关联。只有当我们明确了什么样的司法判决具有可接受性,并能自觉运用合理的法律推理证立司法判决的时候,这种司法判决就能够经受得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它进行批判性检验,能够经受得起批判性检验的司法判决不论被判决受众主动接受还是被动接受都能取得解决利益纠纷,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实现公平、平等、安全、自由、效益等正义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实际效用。所以,对什么样的司法判决具有可接受性,法律论证能力与司法判决可接受水平之间具有何种内在关联以及如何对司法判决进行批判性检验这些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就构成了本书的中心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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