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单位犯罪附加刑的扩展及优化

单位犯罪附加刑的扩展及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也赞同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进行扩展。在确定单位犯罪附加刑时需要遵循这个基础,不能将十分严厉的刑罚作为单位犯罪的附加刑,或者将严厉程度轻微的刑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刑。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不应归入单位犯罪附加刑,是因为停业整顿对于犯罪单位而言相当于自由刑,而吊销营业执照对犯罪单位而言则相当于生命刑。综上,可以增设没收财产、限制业务范围两种单位犯罪附加刑刑种。

单位犯罪附加刑的扩展及优化

(一)学界关于单位犯罪处罚问题之探讨

关于我国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十分丰富。学界对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些问题包括:第一,我国单位犯罪刑种过于单一。目前我国对单位犯罪中针对单位本身的刑罚仅附加刑中的罚金刑一种,难以满足与复杂多样的单位犯罪做斗争的需要。[33]第二,罚金刑的惩罚力度不够,无法发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34]第三,如果犯罪单位已经资不抵债,对犯罪单位仅处以罚金刑可能造成执行不能的尴尬。[35]第四,罚金刑不能完全消除单位再犯罪的物质条件和动机。[36]第五,对单位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出现严重的倒挂现象。目前我国对单位的行政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些处罚直接关系单位的存续和发展,在严厉程度上远远超过罚金刑。[37]针对单位犯罪处罚中的问题,学界也基本一致认为需要通过扩展单位犯罪刑罚种类来解决。学界提出的方案主要包括:方案一,增设停业整顿和强制破产两种单位犯罪资格刑。[38]方案二,增加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强制撤销三种单位犯罪附加刑。[39]方案三,增加剥夺荣誉称号、停业整顿、限制业务范围、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强制破产五种单位犯罪资格刑。[40]方案四,增加限制经营范围、剥夺相关资质、强制解散三种单位犯罪资格刑。[41]方案五,增设单位犯罪名誉刑、资格刑和没收刑。[42]可以看出学界对我国单位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较为全面,而且也提出了诸多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从这些解决方案的内容来看,基本都是从增加单位犯罪资格刑角度入手的,这些资格刑种类多样(某些同一种刑罚被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对于解决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单一问题具有针对性。本书也赞同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进行扩展。但是,我国的刑罚体系是主附加刑模式,仅仅建议增加某种刑罚种类还没有真正实现刑罚体系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新增加的刑种在主刑和附加刑中的归属问题,才能最终实现刑罚体系的协调,而这一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在提出完善单位犯罪刑罚种类时少有注意的,本书拟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二)单位犯罪附加刑刑种之选择(www.daowen.com)

虽然从局部来看,一些附加刑达到一定的“量”时,其严厉程度重于某种主刑,比如没收全部财产相比管制3个月,前者可能更加严厉,但是从刑罚剥夺内容的性质来看,主刑整体上是较附加刑更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在确定单位犯罪附加刑时需要遵循这个基础,不能将十分严厉的刑罚作为单位犯罪的附加刑,或者将严厉程度轻微的刑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刑。根据学界的建议,可能增设的单位犯罪刑罚种类有:没收财产、剥夺荣誉称号、限制业务范围、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从剥夺内容来看,除了没收财产之外,其他的刑罚都是对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属于资格刑的范畴。由于目前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导致了一种认识误区,即认为只要是资格刑就应当属于附加刑。然而,这是对我国刑罚体系的一种误解,也是对资格刑缺乏认识的表现。资格刑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某种资格实施犯罪而剥夺犯罪分子这种资格的刑罚方法。根据所剥夺的权利的重大程度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影响大小,资格刑完全可能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罚方法。因此,将所有的资格刑纳入附加刑中是不合适的。那么在上述设想的五种单位犯罪刑罚种类中,哪些应当被归类到附加刑中去呢?本书认为没收财产、剥夺荣誉称号、限制业务范围可以被归类为附加刑范畴。理由在于:第一,没收财产刑本身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就属于附加刑,因此对单位犯罪的没收财产也应归属于附加刑。第二,剥夺荣誉刑剥夺的内容是犯罪单位的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虽然会影响犯罪单位在公众中的信誉,让犯罪单位丧失因荣誉称号而获得的间接利益,给犯罪单位造成一些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比起直接剥夺其财产甚至剥夺其营业资格的严厉性要小得多,因此剥夺荣誉刑可以归入附加刑范畴。第三,限制业务范围实际上就是剥夺犯罪单位从事其实施犯罪时具体涉及的业务范围的资格,防止其在这些业务范围内再次实施犯罪,这与自然人犯罪中的职业禁止十分类似,在自然人犯罪中职业禁止被归入附加刑,这里限制业务范围也可被归入附加刑。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不应归入单位犯罪附加刑,是因为停业整顿对于犯罪单位而言相当于自由刑,而吊销营业执照对犯罪单位而言则相当于生命刑。[43]这两种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其不宜作为附加刑,可以将其设置为单位犯罪中针对单位本身的主刑。综上,可以增设没收财产、限制业务范围两种单位犯罪附加刑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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