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刑法教科书在论述我国刑罚体系时,都会使用“宽严相济”一词。理由在于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刑种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种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主刑与附加刑内部也有轻重区分,可以适用于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比如主刑中既有管制、拘役等较轻的刑罚,也有较重的有期徒刑,还有更重的适用于非常严重犯罪的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中各种刑种也轻重不一。反映了我国刑罚体系宽严相济的特点。[2]可以看出,认为我国刑罚体系具有“宽严相济”的特点的观点是从我国刑罚体系内部的刑罚结构角度来分析的。主刑严厉程度在整体上大于附加刑,而且主刑由重至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也由轻至重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从内部的轻重结构来看,我国刑罚体系确实有轻有重,轻重搭配,即我国刑罚体系中有“宽”也有“严”。但是有了“宽”“严”两个基本要素之后,刑罚体系是否就是“宽严相济”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国刑罚体系中这些“宽”“严”的刑罚种类是否实现“相济”,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济”如前所述是指“宽”“严”两个要素之间的一种和谐、协调、平衡的关系。在刑罚体系中就体现为严厉程度大的刑罚与严厉程度小的刑罚之间是否形成了良性的和谐、协调、平衡的关系。观察我国刑罚体系发现,我国严厉程度大的主刑刑罚种类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5种,而严厉程度小的附加刑刑罚种类只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再从不同类型的刑罚种类观之,作为主刑的自由刑包含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4种刑罚种类,而作为附加刑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1种刑罚种类。从数量上来看,主刑与附加刑并不协调,主刑刑种偏多说明我国刑罚体系偏严厉,附加刑刑种数量偏少说明我国刑罚体系轻刑化程度不够。所以目前我国刑罚体系现状是“从严有余”“从宽不足”。(www.daowen.com)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刑罚体系偏严的现状,需要大力推进我国刑罚体系“宽”的一面的完善。除了改革我国的死刑和自由刑外,增加轻缓的、开放的附加刑种类也是必要的选择。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也要求对我国附加刑种类进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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