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蕴含着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目标追求,要求附加刑种类具有多样性。
主刑与附加刑在特性上的不同决定了主刑和附加刑适用范围的大小不同。主刑具有普遍适用性,作为主刑的刑罚方法要么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比如自由刑几乎是所有犯罪都适用的刑罚,要么不需要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主体,比如死刑基本可以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除了极其特殊的少部分群体外。而附加刑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附加刑具有的特殊预防功能决定其只有在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犯罪分子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只有针对与财产有直接联系或者间接联系的犯罪时才能充分发挥特殊预防作用,附加刑中的剥夺资格刑只有针对利用某种资格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时才能发挥特殊预防的作用。可见,附加刑的适用范围极具针对性,每一种类型的附加刑只在小部分范围内才有特殊预防价值,因此各类型的附加刑的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不可能用一种类型的附加刑实现对所有类型犯罪的特殊预防,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和犯罪分子,需要设置相对应的不同类型的附加刑方能实现特殊预防。(www.daowen.com)
我国的犯罪是复杂多样的,有的犯罪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者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或者以财产为工具,有的犯罪则是利用各种各样的资格进行的犯罪,对这些犯罪仅仅用主刑进行威慑还不够,还需要对其适用附加刑,方能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要实现对这些犯罪的特殊预防,首先需要与之相对应的附加刑种类。但是目前我国附加刑仅包含财产刑与资格刑两种类型的刑罚,而且资格刑项下仅剥夺政治权利一种刑种,难以满足当前犯罪打击和预防的需求。在复杂的犯罪形势下,我国应当形成包括财产刑、资格刑、荣誉刑等多种刑罚种类在内的附加刑体系,才能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要求对我国附加刑种类进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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