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没有进行细致的量刑档次划分,导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司法裁量随意性大,难以实现“宽严相济”,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进行档次细化,以求量刑精细。
根据笔者的设想,除了管制、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为主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那么实际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就是主刑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细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档次就需要将1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幅度与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刑刑期幅度对应起来,并且进行细化。观察可发现,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15年之间刚好可以划分为五个刑期幅度,分别是10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11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12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13年以上14年以下有期徒刑,14年以上15年有期徒刑五个刑期幅度;而1年以上5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也可以划分为五个刑期幅度,分别是剥夺政治权利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五个刑期幅度。可以将五个有期徒刑刑期幅度与五个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幅度一一对应起来,实现剥夺政治权利量刑的精细化。具体而言,可以进行以下操作,主刑为10年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为1年;主刑为11年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一般为1年,如果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剥夺政治权利2年;主刑为有期徒刑12年时,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一般为2年,如果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剥夺政治权利3年;主刑为13年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一般为3年,如果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剥夺政治权利4年;主刑为14年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一般为4年,如果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剥夺政治权利5年;主刑为15年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为5年。这样,每个具体刑期的主刑都对应具体刑期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又兼顾了犯罪分子不同程度的人身危险性,基本可以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裁量中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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