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的完善与优化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的完善与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统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司法适用,需要明确“严重”一词的含义。从笔者查阅的大量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案件来看,司法实践中将“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理解为性质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的司法人员大有人在。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的完善与优化

如前所述,由于《刑法》第56条规定中“严重”一词含义模糊,导致剥夺政治权利司法适用不一致,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为了统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司法适用,需要明确“严重”一词的含义。

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刑法》第56条中“严重”一词的理解有三种,第一种理解认为“严重”是指犯罪性质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于凡是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都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做法就是在这种理解下做出的。从笔者查阅的大量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案件来看,司法实践中将“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理解为性质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的司法人员大有人在。第二种理解认为“严重”是指犯罪分子罪行严重,这种理解是目前司法解释的立场。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等,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盗窃罪在性质上并不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等严重,因此司法解释并不认为《刑法》第56条中的“严重”一词是指犯罪性质严重。该司法解释认为只有犯罪主客观方面都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就是对“严重”一词做了罪行严重的理解。第三种理解认为“严重”不仅是指性质严重,还指具体犯罪中犯罪人的罪行严重。[9]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中主刑刑期较长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主刑刑期较短的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做法就是在这种理解下做出的。

三种理解中哪一种理解更合理呢?本书认为,第二种理解更为合适。第一种理解认为只要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就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中也有情节轻微的情形,不区分情节轻重一概判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做法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区别对待的精神。第三种理解实际上就是认为在性质严重的犯罪中还需要区分罪行严重程度,只有性质严重的犯罪中罪行严重的才属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哪些犯罪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呢?在一般人看来,凡是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的性质必然严重,那么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了,这与没有性质严重这个限制条件无区别。如果要对刑法规定的犯罪内部进行性质轻重的区分也是存在困难的,除了少部分犯罪为公认的性质严重的犯罪外,比如故意杀人、强奸等,对于很多犯罪的性质是否严重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有些犯罪如果不放在具体的情形中去考察,难以判断其性质的严重程度,以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为例,就盗窃罪本身而言,性质并不及故意杀人罪的性质严重,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盗窃生病的孤寡老人的钱财导致老人得不到治疗死亡的情形与妻子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而将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杀死的情形相比,恐怕很难说前者的性质就一定比后者的性质轻。因此,对犯罪性质进行轻重判断操作性不强,还可能进一步引发更多的理解分歧,导致司法适用的不统一。相比之下,第二种理解更为合适。第二种理解只从具体犯罪的罪行严重程度来考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具有两个优点。第一个优点是,这种理解对犯罪进行了轻重的区分,避免了第一种理解不区分轻重的弊端。第二个优点是,这种理解下的适用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分则中各个犯罪的法定刑就是该罪严重程度的标志,以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为适用标准可以将不同性质的犯罪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标准统一起来。另外,刑法分则在设置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其实也对犯罪的性质予以了考虑,比如犯罪类型相同的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比故意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但是两者的法定刑却是一样的,这就是考虑了过失犯罪的性质比故意犯罪的性质轻的结果。因此,本书认为将《刑法》第56条中“严重”一词理解为具体犯罪的罪行严重是合适的。(www.daowen.com)

那么,哪些犯罪才属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呢?有学者提出主刑为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才属于严重的犯罪。[10]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其实1997年刑法草案中曾经采纳过这种标准[11],但是最终没有被立法所接受。之所以以10年有期徒刑为界限,主要理由有:第一,我国刑法分则中诸多犯罪中最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10年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的分界点,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最高法定刑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过失犯罪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严重程度来讲,都不宜划归为“严重”的犯罪。第三,没收财产刑作为严厉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根据本书设想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为主刑为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可以以此为参照。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将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制在主刑为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中,以便统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适用,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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