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权利剥夺与优化

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权利剥夺与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彻底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下来的任务,巩固新生政权,剥夺政治权利主要被作为一项针对敌对阶级分子的专政措施。1949年作为准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9条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而且,1978年宪法中剥夺政治权利针对对象的变化也进一步证明了当时阶级矛盾在我国反复和长期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权利剥夺与优化

以新中国成立为胜利标志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结束后,我国进入了过渡时期。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广大人民群众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为了彻底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下来的任务,巩固新生政权,剥夺政治权利主要被作为一项针对敌对阶级分子的专政措施。1949年作为准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9条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954年《宪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虽然两部宪法(宪法性文件)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有一定差别,但都主要针对威胁新生政权、阻碍社会主义发展的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主义,阶级针对性和阶级统治工具性十分明显。

根据1950年《法制委员会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解答》《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文件,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担任公共团体职务的权利;受国家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的权利;受抚恤金的权利;参加人民武装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以及游行示威的自由。

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结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开始。虽然党的八大指出,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我国的主要矛盾为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状况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我国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矛盾虽然不是最主要矛盾,但是仍然较为突出并且长期存在。为了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并没有放弃同敌对阶级的斗争。1975年《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1978年《宪法》第18条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相比前两部宪法(宪法性文件),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剥夺政治权利针对的对象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这些对象依然是社会主义的“敌人”,是专政的对象,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依旧是专政措施。而且,1978年宪法中剥夺政治权利针对对象的变化(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也进一步证明了当时阶级矛盾在我国反复和长期存在。(www.daowen.com)

这一时期,剥夺政治权利在被作为专政措施的同时,也被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使用。1951年《妨碍国家货币暂行条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都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规定。[3]普通犯罪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规则与针对反革命分子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规则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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