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完善财产刑裁量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完善财产刑裁量制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法院没收财产裁量参照的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并不等于是犯罪分子实际拥有财产的状况。法院应当根据调查得出的犯罪分子财产基本情况,判断是罚金重还是没收财产重,并且选择判处犯罪分子较重的财产刑。

我国完善财产刑裁量制度的重要性

没收财产能否发挥严厉性作用取决于其实际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而没收财产的执行依赖于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状况。因此为了保证没收财产的执行率,在没收财产刑裁量时,首先要对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其后再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判处犯罪分子没收财产以及判处多大“量”的没收财产。所以,没收财产的裁量至少要分为两步。

第一步,调查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虽然一直以来诸多学者提出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存在困难[13],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诸多有效的财产调查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向犯罪分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主动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向犯罪分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防止犯罪分子挥霍可能被没收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犯罪分子在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的存款、股票债券等;到有关登记机关查询犯罪分子登记过的房产汽车等;亲自走访犯罪分子(原)户口所在地,了解其财产情况,或者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悬赏群众提供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财产调查措施是丰富多样的,基本可以满足对犯罪分子基本财产状况掌握的需要。法院在裁量没收财产前可以采取以上措施对犯罪分子的基本财产状况进行把握。

作为法院没收财产裁量参照的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并不等于是犯罪分子实际拥有财产的状况。法院穷尽上面的调查措施之后得出的犯罪分子的基本财产状况就可以作为后续没收财产裁量的参考。如果法官通过这些措施发现犯罪分子有某项财产,只是犯罪分子将其藏匿起来或者下落不明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找到该财产的可能性极大,则可以将其列入作为裁量参照的犯罪分子现有财产考虑,如果找到该财产的可能性不大,则不宜将其作为裁量参照的犯罪分子现有财产考虑。

第二步,根据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裁量没收财产。如前所述,根据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没收财产与罚金可能出现三种轻重关系:犯罪分子没有财产,罚金重于没收财产;犯罪分子有一定量的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严厉性相当;犯罪分子拥有大量财产,没收财产重于罚金。法院应当根据调查得出的犯罪分子财产基本情况,判断是罚金重还是没收财产重,并且选择判处犯罪分子较重的财产刑。为什么这里要选择重的财产刑而不是轻的财产刑呢?这是因为刑法规定了没收财产的犯罪情形都是严重的犯罪情形,特别是如果根据本书的设想对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之后,没收财产的适用主要集中在犯罪性质和情节都严重的情形中,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对于严重的犯罪应当严厉处罚,因此法院应当选择适用更重的财产刑。这样,既能避免没收财产刑“空判”现象以及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在个案中“轻重失衡”现象,又能实现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的基本要求。

【注释】

[1]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7页。

[2]参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2页。

[3]参见万志鹏:《没收财产刑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67页。

[4]参见(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邓经元、骄字鹜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21页。

[5]参见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0页。(www.daowen.com)

[6]参见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7~78页。

[7]参见张希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394页。

[8]参见翟中东主编:《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9]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7页。

[10]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11]参见何显兵:《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以绵阳市最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

[12]参见万志鹏:《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3]参见杨彩霞:《没收财产刑的困境与出路》,《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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