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并制”没收财产中,没收财产刑“空判”现象、财产刑“轻重失衡”现象都无可避免,因此“必并制”没收财产刑不可取,我国刑法需要取消“必并制”没收财产刑的规定。那么,取消“必并制”没收财产刑之后,刑法中原来那些“必并制”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何去何从呢?是将原来的“必并制”没收财产改为“得并制”没收财产呢,还是采取其他规定方式?
“得并制”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与“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规定都可以克服“必并制”没收财产适用方式上的僵硬,只是实现的途径不同。“得并制”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规定下,如果不宜判处没收财产刑,法官可以直接不适用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规定下,法官可以通过选择适用罚金避免不宜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形;“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下,法院即可直接选择不适用任何财产刑,也可以选择适用罚金刑来避免不宜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形。相比之下,“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具灵活性。(www.daowen.com)
但是根据目前我国规定有“必并制”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中刑罚设置的特点,宜将“必并制”没收财产“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改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者是“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不宜改为“得并制”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目前我国刑法中“必并制”没收财产规定共有7处,这7处“必并制”没收财产都是相应犯罪中最严重情节的财产刑。在这些犯罪中,没收财产刑并不是唯一的财产刑,对于情节更轻的,都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情节最严重的,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刑法规定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更轻的,刑法规定了“并处罚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对于情节最严重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刑法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情节较轻的积极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情节更加轻微其他参加者,刑法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如果将这些犯罪中的“并处没收财产”改为“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就可能出现情节最严重的没有适用任何财产刑,而情节较轻的反而被判处财产刑的现象,导致刑罚“宽严失衡”。因此,不宜将“并处没收财产”改为“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为了实现各个犯罪财产刑设置的协调,对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并处没收财产”宜改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类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并处没收财产”宜改为“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根据笔者在罚金刑部分的设想,所有的“必并制”罚金都应当改为“得并制”罚金,那么最终所有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都应当改为“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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