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没收财产刑中存在的诸多“空判”现象、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失衡”现象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没收财产刑是重于罚金刑的财产刑”的观点是建立在对我国对没收财产刑的严厉性幻想的基础之上的。
从形式上来说,没收财产刑确实比罚金刑严厉。没收财产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一切形式的财产,实现方式十分直接和赤裸,而罚金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实现方式较为间接和缓和。直接剥夺犯罪分子拥有的一定的“物”比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金钱对犯罪分子的冲击要大。比如剥夺犯罪分子1万元的财物与让犯罪分子缴纳1万元的罚金,虽然价值相等,但前者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劳动成果,凝聚了犯罪分子的情感,剥夺这个财物会直接伤害犯罪分子的情感,而罚金则不具有这样的效应。[12]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收财产刑比罚金刑严厉。由于没收财产刑具有这种对人类普遍情感的杀伤力,没收财产刑一般只能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但仅仅考察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形式上的严厉程度还不能完全揭示两者的轻重关系。因为如果罚金在数额上远远超过没收财产的财产价值,即使没收财产刑形式上严厉,实际上也没有罚金刑严厉。没收财产刑实际上是否具有严厉性主要取决于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状况,如果犯罪分子拥有巨额财产,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无疑是十分严厉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身无分文,没收财产与否对犯罪分子而言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此时没收财产刑并不严厉。因此,没收财产与罚金的轻重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只能在具体的情形中具体分析。(www.daowen.com)
根据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没收财产与罚金实际上可能呈现三种轻重关系。第一种是没收财产重于罚金。这种关系以犯罪分子实际拥有的财产为前提,而且犯罪分子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必须足够完全执行被判处的没收财产刑。第二种是没收财产与罚金严厉性相当。这种关系也以犯罪分子实际拥有的财产为前提,只是犯罪分子拥有的财产价值有限,能够实际执行的财产价值只相当于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数额。第三种是没收财产比罚金严厉性还小。这种情形中犯罪分子要么完全不拥有个人财产,要么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量极少,即使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也达不到判处罚金的严厉程度。
鉴于没收财产与罚金实际上可能存在的三种轻重关系,应当根据犯罪分子实际的财产状况来选择适用没收财产还罚金,当犯罪分子财产足够充足时,应当判处犯罪分子没收财产,体现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当犯罪分子没有实际财产或者财产十分有限时,则应当判处犯罪分子较高数额的罚金,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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