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问题优化

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问题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一步对我国没收财产刑在适用方式、适用范围以及裁量中存在问题进行思考,可以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我国当前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轻重关系定位密不可分。对最严厉的主刑配置没收财产而不是罚金,充分表明在司法人员看来没收财产刑是比罚金刑更加严厉的财产刑。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轻重关系定位也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

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问题优化

进一步对我国没收财产刑在适用方式、适用范围以及裁量中存在问题进行思考,可以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我国当前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轻重关系定位密不可分。

(一)当前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轻重关系定位

当前我国刑法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的定位是:没收财产刑是重于罚金刑的财产刑。这可以从刑法对没收财产刑的诸多规定、没收财产刑的司法适用中得出结论。

首先,刑法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关系定位是前者重于后者。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第一个表现是刑法对诸多犯罪中情节较轻的设置了罚金刑,而对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最严重的情节)设置了没收财产刑,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立法设置无疑是在“没收财产是重于罚金的财产刑”的指导思想下出现的。第二个表现是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在个罪中的排列顺序一般是罚金在前、没收财产在后,比如抢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财产刑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我国刑法分则法定刑一般排列规律,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刑罚排列顺序一般是由轻自重,从罚金在前、没收财产刑在后的排列顺序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罚金与没收财产的轻重区分。第三个表现是对于一些性质严重的犯罪,刑法只规定了没收财产刑而没有规定罚金刑,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将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严厉的财产刑的基本立场。

其次,没收财产的司法适用也反映出司法人员将没收财产刑定位为比罚金刑更为严厉的财产刑。根据笔者目前所查阅的同时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犯罪案件来看,当被告人主刑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没收财产适用率远远高于罚金适用率,而且没收全部财产比重最高。对最严厉的主刑配置没收财产而不是罚金,充分表明在司法人员看来没收财产刑是比罚金刑更加严厉的财产刑。

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轻重关系定位也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多年来刑法理论界对“没收财产刑是重于罚金刑的财产刑”的观点深信不疑。比如有刑法教科书指出“没收财产刑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刑”“罚金刑是一种较轻的财产刑”。[9]还有学者认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仅处以主刑不能显示国家对它们的否定评价,难以从刑罚上反映出它们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附加罚金刑又不合适,需要附加没收财产刑。[10](www.daowen.com)

(二)当前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导致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多处规定是在“没收财产刑是比罚金刑更加严厉的财产刑”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这些规定中很多规定都存在导致没收财产与罚金轻重失衡的可能性。比如,由于立法者认为没收财产刑比罚金刑严厉,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罚金较为严格,对没收财产刑则较为宽松。具体表现在没收财产以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为限,罚金不以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为限;没收财产中规定了为犯罪分子本人和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以及债权人请求权,罚金没有此规定;罚金有随时追缴制度,而没收财产刑没有此制度。而在这些制度下,罚金的严厉性可能远远超过没收财产刑的严厉性。[11]

又比如,由于立法者认为没收财产刑比罚金刑严厉,对同一犯罪的严重情节仅仅规定没收财产,对较轻情节规定罚金,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对组织、领导者规定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者规定罚金,但是如果组织、领导者没有个人财产,那么对积极参加者的罚金就会重于对组织、领导者的没收财产。

在“没收财产刑是比罚金刑更加严厉的财产刑”的思想指导下,司法人员做出的某些决定也会直接导致没收财产与罚金轻重失衡。比如面对罚金与没收财产选处案件时,当犯罪分子主刑十分严厉时,法官会倾向于适用严厉的没收财产刑,以实现附加刑与主刑、犯罪分子罪行在严厉程度上的匹配。但是同样的,如果犯罪分子实际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判处犯罪分子没收财产刑就远不及判处罚金刑严厉。

可见,我国没收财产刑中存在的诸多“轻重失衡”“宽严不相济”的问题的根源是由于当前我国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轻重关系没有进行正确定位。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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