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没收财产刑问题及优化方案

我国没收财产刑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2月该院裁定终结蔡某刑事判决中没收财产的执行。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某并处罚金5万元,看起来法院对王某所做的财产刑判决重于对吴某所做的财产刑判决。可见,从实际上来看对吴某判处罚金刑比对王某判处的没收财产刑要重得多。

我国没收财产刑问题及优化方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适用方式有“并处没收财产”(“必并制”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得并制”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种。在分则64处没收财产刑规定中,“并处没收财产”有8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有3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30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1处。这些适用方式中“并处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一种,刑法分则中8处“并处没收财产”都是作为特定犯罪最严重情节的附加刑存在的,体现了刑法对相应的8种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但是由于“并处没收财产”规定过于绝对,当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或者拥有的财产有限时,没收财产“空判”现象以及罚金与没收财产“轻重倒挂”现象无法避免。“空判”现象导致没收财产没有能够实际发挥刑罚作用,刑罚“明严实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倒挂”现象导致整个刑罚“宽严失衡”。

(一)“必并制”没收财产下“空判”现象无法避免,刑罚“明严实宽”

“必并制”没收财产规定下无论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拥有财产,法院都必须并处犯罪分子没收财产,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种不考虑犯罪分子实际财产状况的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空判”现象无法避免,使得刑罚判决看起来严厉,实际上无法发挥严厉作用。

【案例1】被告人蔡某,2017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该院刑庭立案执行被告人蔡某的没收财产判决。该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2月该院裁定终结蔡某刑事判决中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实施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主刑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所犯之罪为贩卖毒品罪,主刑为1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必须对被告人蔡某并处没收财产。后来法院调查证实被告人根本没有个人财产,没收财产判决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根本无法执行,最终只能终结执行。这种情况从表面上看,蔡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外加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蔡某承受的刑罚严厉性是15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性和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性的总和,但由于蔡某没有个人财产,因此没收财产部分根本无法实际发挥其严厉性,没收财产刑的判决成为“空判”,蔡某最终承受的刑罚的严厉性只是15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性。对蔡某的处罚表面上严厉,实际上大打折扣,形成了“明严实宽”的现象。而由于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法院在判决前明知被告人蔡某没有个人财产,还是必须并处蔡某没收财产,因为如果法院不并处蔡某没收财产,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可见,在“必并制”没收财产下没收财产“空判”现象无法避免,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明严实宽”。(www.daowen.com)

(二)“必并制”没收财产下罚金与没收财产“轻重倒挂”现象无法避免,刑罚“宽严失衡”

“必并制”没收财产规定下,司法实践中罚金与没收财产“轻重倒挂”现象也无法避免。

导论案例2中王某的罪行重于吴某的罪行。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某并处罚金5万元,看起来法院对王某所做的财产刑判决重于对吴某所做的财产刑判决。但是实际上由于王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对判处王某的财产刑数额实际为0元,而吴某有18682.59元银行存款,即使今后吴某再无能力缴纳剩余的罚金,吴某的财产刑数额也至少是18682.59元。可见,从实际上来看对吴某判处罚金刑比对王某判处的没收财产刑要重得多。王某罪行较重,承受的财产刑较轻,吴某罪行较轻,承受的财产刑却较重,财产刑“轻重倒挂”“宽严失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

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罚金刑重,没收全部财产轻,罚金与没收财产轻重倒挂”现象无法避免。这是因为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罪中犯罪分子主刑为无期徒刑时,必须并处犯罪分子没收财产。导论案例2中王某的主刑为无期徒刑,即使法院知道王某没有个人财产,也必须依法并处其没收其财产。“必并制”没收财产刑规定下,本案中刑罚“宽严失衡”现象无可避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