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总则对没收财产刑的没收范围进行了规定,没收财产刑的没收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得涉及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1979年刑法分则中一共有23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其中12个反革命罪,5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个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以及贪污罪),3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引诱、容留卖淫罪,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走私文物罪)。1979年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制和复合制两种,其中复合制没收财产有2处规定,因此1979年刑法中存在单处没收财产的可能性,其余的全部为“得并制”没收财产,没有“必并制”没收财产规定。从没收财产刑与其他刑罚的搭配来看,其既可以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处,又可以与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还能与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适用。
从没收范围来看,1979年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不牵连无辜原则。从适用范围来看,该刑法中没收财产刑针对的犯罪类型主要为性质严重的犯罪和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犯罪,针对性较强。从适用方式来看,1979年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主要适用方式是并处适用,极个别犯罪可以单独适用没收财产刑。从没收财产刑与其他刑罚的搭配来看,没收财产刑能与轻重差别巨大的刑罚(下至剥夺政治权利,上至死刑)搭配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整体上体现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但是也有部分规定不符合没收财产刑的刑罚特性。首先,1979年刑法虽然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包括性质严重的犯罪和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但是却将没收财产适用于程度较轻的情形,比如其规定主刑为拘役、管制的也可并处没收财产,而主刑判处拘役或者管制说明犯罪程度并不严重,并处没收财产罚不当罪。其次,没收财产刑是财产刑的一种,但是因其较为严厉,不具备罚金刑那样的刑罚轻缓化功能,故没收财产刑的主要价值在于特殊预防,其应当主要针对与财产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犯罪,但是1979年刑法中有些犯罪与财产并没有联系,比如煽动抗拒法律、法令实施罪,既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又没有利用财产进行犯罪,也没有侵犯他人或国家的财产权益,规定没收财产刑没有体现没收财产的特殊预防价值,罚不当罪,仅仅只是增加了刑罚的严厉性,重刑主义倾向明显。再次,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刑,应当针对较为严重的犯罪,对程度较轻的犯罪单处没收财产刑不合适。1979年刑法中2处复合制没收财产刑的规定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主刑来看,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大,单处没收财产刑不合适。综上可见,1979年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各方面的规定虽然凸显了没收财产刑的刑罚特性,但是规定都偏严厉。(www.daowen.com)
1979年刑法颁布之后的多个单行刑法也涉及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随着单行刑法中新罪名的增加以及某些犯罪原法定刑的修改得以扩大。这些单行刑法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大量单行刑法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为1997年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设置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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