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革命战争时期:没收财产刑的优化方案

革命战争时期:没收财产刑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期对部分贪污犯罪也处以没收财产刑。抗日战争时期,汉奸、盗匪成为没收财产的主要适用对象,也对少许其他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刑。第三次国内革命时期,没收财产适用对象变化不大,但是没收财产规则得到进一步丰富。革命战争时期,没收财产刑起着打击敌人、夺取和巩固政权的重要作用,也对普通刑事犯罪起着惩罚和预防的作用。这一时期形成的没收财产刑规则为后来我国刑法没收财产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革命战争时期:没收财产刑的优化方案

相比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在我国革命战争时期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没收财产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军阀官僚、土豪劣绅以及少部分普通犯罪分子。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就明确规定: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湖北、湖南两省规定的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就规定了对于严重犯罪分子,除了判处主刑外,还要没收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两省分别在1926年和1927年通过《没收逆产问题决议案》规定,对一切军阀官僚土豪劣绅的财产予以没收。此时期对部分贪污犯罪也处以没收财产刑。[7]

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将没收财产刑作为正式刑罚规定其中,没收之物包括违禁私造私有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可见这里的没收财产实际上是现在我国刑法中的特殊没收。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都规定了在主刑之外科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抗日战争时期,汉奸、盗匪成为没收财产的主要适用对象,也对少许其他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刑。《晋西北没收汉奸财产单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处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条例》等都对没收汉奸财产进行了规定。《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禁烟禁毒条例》对破坏金融犯罪、烟毒犯也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没收财产刑的诸多规则得以确立,包括:不得没收日用品;犯罪分子有父母且没有继承财产时,仅没收本人自置财产;犯罪分子有继承人时,没收其大部分财产,留一部分财产给无辜的配偶和子女;犯罪分子与其兄弟姐妹共有的财产,按照股权没收属于犯罪分子那部分财产;对犯罪分子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是穷人,则免除穷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是富人,则由政府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公司财产中只没收属于犯罪分子那部分财产,不得妨碍其他投资人的正当利益。(www.daowen.com)

第三次国内革命时期,没收财产适用对象变化不大,但是没收财产规则得到进一步丰富。1945年《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犯罪(汉奸)暂行条例》规定了需要没收财产的,要先行查封财产;对于掠夺人民的财产和与人民签订的收买、代管、租赁、抵押的财物契约一律作废,没收这些财物后酌情返还给原受害人;对于隐匿的财产,一经查出全部没收。1946年《辽西区行政公署关于没收财产问题的决定》则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没收财产的对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和机关、没收财产中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没收之物的处理以及没收财产中权利救济等内容。

革命战争时期,没收财产刑起着打击敌人、夺取和巩固政权的重要作用,也对普通刑事犯罪起着惩罚和预防的作用。这一时期形成的没收财产刑规则为后来我国刑法没收财产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这些规则一部分为后来的刑法直接吸收,另一部分虽然没有被刑法所采纳,但是对于反思当前我国没收财产刑也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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