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我国罚金执行问题

优化我国罚金执行问题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障罚金刑的顺利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多“从宽”和“从严”的罚金执行制度。罚金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属于严厉的罚金执行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相契合。另外,这些数据来自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基本能够反映我国罚金整体执行情况。在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罚金减免制度适用少,没有真正体现罚金执行的人道性,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优化我国罚金执行问题

为了保障罚金刑的顺利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多“从宽”和“从严”的罚金执行制度。这些制度包括罚金一次性缴纳制度、罚金分期缴纳制度、罚金强制缴纳制度、罚金随时追缴制度、罚金延期缴纳制度以及罚金减免制度。罚金刑分期缴纳制度、延期缴纳制度以及罚金减免制度是在考虑犯罪分子经济状况以及罚金缴纳能力之后制定的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罚金执行制度,体现了罚金刑的人道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在罚金刑执行中的体现。罚金强制缴纳制度针对的是罚金缴纳期限已满有能力缴纳却故意不缴纳的犯罪分子,依靠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实现罚金缴纳,体现了对期满故意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从严执行罚金的立场;随时追缴制度是任何时候发现不能完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具有可被执行的财产时,要求犯罪分子缴纳剩余罚金的制度,随时追缴制度有利于保障罚金的执行,体现了罚金执行的严肃性。罚金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属于严厉的罚金执行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相契合。总的来说,罚金执行制度中既有宽缓的制度也有严厉的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罚金“从宽”和“从严”两方面的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程度直接决定了罚金刑执行中的宽严相济实现程度。但是目前各种实证调查与研究反映出来的现状是罚金刑“从宽”与“从严”两方面的执行制度都尚未得到充分的运用,导致罚金刑执行率低下,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罚金中的实现。

(一)强制缴纳制度与随时追缴制度适用少,没有实现罚金执行之“严”

由于研究条件有限,本书未能亲自对罚金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做调研,实为本书的一个遗憾。但是多年以来诸多实证研究对罚金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进行了诸多调查和统计,这些数据采集的时间跨度较长,能够反映我国长期以来的罚金执行状况。这些数据中最新的数据是5年前的,能够反映当前我国罚金执行现状。另外,这些数据来自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基本能够反映我国罚金整体执行情况。从这些调查和统计中,我们能够得出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适用情况差的结论。

邱景辉对福建某区人民法院2001—2003年的罚金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该法院连续3年罚金强制执行和追缴率为0[17];林燕焱对北京市某区法院2000至2005年罚金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该法院连续5年罚金强制执行和追缴率为0[18];王琼对重庆市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罚金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重庆地区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罚金强制执行率都不到1%,其中基层法院强制执行率更低[19];刘凯对一些基层法院2013年前5年罚金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总数为5380件的罚金案件中,只有6件强制缴纳案件[20];还有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占通、李松龙对其所在的法院的罚金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该院截至2013年还没有出现过在罪犯服刑结束后追缴罚金的先例。[21]从上面这些调查和统计可以看出,体现我国罚金执行“严”的一面的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司法适用率极低。这种现状与设立两项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低效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执行率使得两项制度不仅没有发挥保障罚金刑执行的作用,更没有体现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的严厉性,有损刑法的权威性,不利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强制执行与随时追缴执行状况不理想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本身缺乏相关保障制度。强制缴纳制度和随时追缴制度的前提是执行机关掌握了犯罪分子的财产现状,但是目前犯罪人财产申报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等并没有建立,执行机关难以掌握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二是罚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常常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使强制执行难度大,耗时耗力,执行机关对强制执行和追缴常常也是有心无力。三是执行机关把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判决执行作为重点,刑事案件执行不受重视,其原因在于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执行申请人,在这些申请人的催促下,执行机关紧迫感更强,因而常常出于压力不得不去执行,而罚金刑执行之后收归国库,没有具体的利益主体,因而没有人去催促执行机关执行,因而罚金刑执行的紧迫性不强。四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都更加重视主刑的执行而忽视附加刑的执行,因为主刑的执行常常与法院业绩挂钩,而附加刑的执行对法院业绩影响较小。[22]因此,强制执行与随时追缴制度在立法上看似严厉,但是现实效果并未发挥。(www.daowen.com)

(二)罚金减免制度运用较少,没有实现罚金执行之“宽”

关于罚金减免制度的调研和统计在数量上远远不及罚金强制缴纳制度和罚金随时追缴制度的调研和统计,这种现状或多或少反映了对罚金减免制度和罚金强制缴纳制度、随时追缴制度的不同重视程度。当然,还是有部分研究者对罚金减免制度的司法适用情况予以了一定程度的关注。邱景辉对福建某区人民法院2001—2003年的罚金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该法院连续3年罚金减免案件数量为0[23];林燕焱博士对北京市某区法院2000—2005年罚金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该法院连续5年罚金减免案件数量为0。[24]虽然关于罚金减免制度司法适用数据较少,但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罚金减免制度适用率低的问题。罚金减免制度是一项考虑到犯罪分子因客观原因缴纳罚金有困难而放宽罚金缴纳的制度,体现罚金刑执行的人性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体现。多年来诸多实证研究都表明罚金执行率低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犯罪分子没有缴纳罚金的经济能力,这说明罚金减免的客观需求是存在的,但是减免制度适用率低下的现状又表明诸多有减免需求的犯罪分子实际上并没有受惠于罚金减免制度,罚金的宽缓化没有充分实现。

罚金减免制度适用率低也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减免罚金条件较为严格,符合减免条件的犯罪分子较少;二是减免罚金申请程序复杂,符合减免条件的犯罪分子往往干脆拒不履行缴纳义务,不愿意去申请罚金减免;三是法院对罚金减免申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罚金减免事由认定上较为严格。在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罚金减免制度适用少,没有真正体现罚金执行的人道性,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总之,从罚金强制缴纳制度、罚金随时追缴制度与罚金减免制度的实际运用现状来看,罚金从严执行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罚金从宽执行制度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与“从严”两方面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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