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年刑法中的罚金刑
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罚金刑规定的修改幅度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首先,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张。罚金刑不仅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章中的犯罪,还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章中的犯罪。特别是单位罚金刑的增加使得罚金适用范围由原来主要针对以获得某种经济利益为目的犯罪扩大到其他类型的犯罪中去。其次,罚金刑在分则中的比例得到极大提高。1997年刑法颁布之初,设置有罚金刑的罪名增加至150个左右,当时刑法分则罪名约为420个,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约占整个分则罪名的36%。在新增加的罚金刑罪名中,一些是1979年刑法中就存在的犯罪,1997年刑法只是在原来主刑基础之上增加了罚金刑规定,一些犯罪则是1979年刑法中没有的罪名,1997年刑法在增加新罪名的同时新增了罚金刑的规定。再次,增加了诸多刑罚裁量与执行原则和制度,包括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的规定、随时追缴制度以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
相比1979年刑法中的罚金刑规定,1997年刑法中罚金刑的规定具有进步性。从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和罚金刑规定数量的增加以及罚金分则比例的增加可以看出,罚金刑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罚金刑地位得到了提升。1997年刑法对罚金刑的重视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分不开。到1997年为止,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近20年时间,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确立并且初见成效,经济利益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逐渐凸显,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逐渐增加,针对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罚金刑具有独特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因此罚金刑地位的上升成为必然。这一时期罚金刑的扩大适用主要在于严厉打击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
(二)刑法修正案对罚金刑的修改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一共颁布了九个刑法修正案。除了《刑法修正案(二)》未对罚金刑进行修改外,其他六个刑法修正案对罚金刑的修改幅度较小。《刑法修正案(一)》增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时规定了罚金刑,《刑法修正案(三)》增加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罪时规定了罚金刑,《刑法修正案(四)》增加走私废物罪时规定了罚金刑,《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以及《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中有15个罪名都规定了罚金刑,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还直接修改了部分犯罪罚金刑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罚金刑数额确定方式由倍数罚金调整为了无限额罚金;《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绑架罪的量刑情节和法定刑,增加了情节较轻中罚金刑的规定,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必须并处罚金。(www.daowen.com)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的修改幅度是巨大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直接指导,《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既做出了部分宽缓的修改,也进行了部分从严的调整。
罚金刑从严方面的调整主要表现在:(1)增加并处罚金刑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在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同时规定必须并处罚金;增加非法集资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中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虚开其他发票罪时同时规定必须并处罚金;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罪同时规定必须并处罚金;在强迫交易罪中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的同时规定必须并处罚金;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同时规定并处罚金;修改强迫劳动罪的情节并规定必须并处罚金;增加协助强迫劳动罪并规定必须并处罚金;增加强迫劳动罪中的单位犯罪并规定罚金;在敲诈勒索罪中增加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增加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刑的规定;增加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中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中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增加对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行贿罪中数额较大情节并处罚金的规定;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罪中增加并处罚金的规定;新增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罪的同时规定可以并处罚金;增加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组织考试舞弊罪、帮助考试舞弊罪、替考罪的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增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在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的规定;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各个情节中规定并处罚金;增加虚假诉讼罪的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增加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的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增加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罪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在贪污罪中增加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行贿罪中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同时规定并处罚金;在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并处罚金的规定;在介绍行贿罪中增加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处罚金的规定等。(2)修改罚金刑数额确定规则,青睐无限额罚金制。一是将倍比罚金调整为无限额罚金,主要是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罚金刑数额确定方式由倍比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体现了刑法对这三类犯罪从严治理的态度;二是将限额罚金调整为无限额罚金,主要是将伪造货币罪中罚金数额确定方式由原来的限额制修改为无限额制。(3)增加单位犯罪,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新增的单位犯罪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罪,帮助恐怖主义活动罪,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虐待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
罚金刑从宽方面的调整主要表现在:(1)增加罚金延期缴纳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特殊情况,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是刑罚宽缓化的重要体现;(2)增加单处罚金的规定(这里的单处罚金包括仅规定了罚金的情况、罚金与其他刑罚选科能够单处的情况以及复合罚金中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况)。具体包括:增加敲诈勒索罪中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情节中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情节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使用、盗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单处罚金的规定;在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以及代替考试罪中规定单处罚金;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规定单处罚金;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规定单处罚金;增加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中情节较轻的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虚假诉讼罪中一般情单处罚金的规定;在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中规定单处罚金。单处罚金是相对轻缓的刑罚方式,具有非监禁性,其不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因而不会造成犯罪分子在狱中交叉感染;不会割裂犯罪分子与家庭、单位、社区以及整个社会的联系,因而不存在犯罪分子重新社会化的问题。单处罚金的扩大适用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
《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较之以往刑法修正案,对罚金刑的修改幅度都是空前的,两个修正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一是增加新罪名的同时规定罚金刑,二是在原有罪名基础之上新增罚金刑的规定,三是增加单位犯罪,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两个修正案对罚金刑的修改既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前者主要表现在并处罚金刑的增多和无限额罚金制的采用,后者主要表现在罚金延期缴纳制度的建立以及单处罚金刑的增多。罚金刑从严、从宽两方面同时改进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但是从罚金刑从严调整与从宽调整的整体幅度和范围而言,罚金刑从严调整幅度和范围比从宽调整的幅度和范围要大得多,体现了罚金刑宽严发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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