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制定之时,“文化大革命”刚结束不久,百废待兴,人民的经济水平十分低下,司法观念也十分淳朴,罚金刑基本是作为点缀规定在刑法之中。1979年刑法中只有21个犯罪设置了罚金刑,其中9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1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79年刑法分则中共有103个罪名,设置罚金刑的罪名占整个分则罪名的20%左右。罚金的适用方式包括并处罚金、选处罚金和复合罚金三种。分则中,并处罚金规定有10处且全部为“得并制”罚金,选处罚金规定有7处,复合罚金规定有3处。罚金刑的适用规则是:罚金刑的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之分;对于期满犯罪分子不缴纳的情形,规定了强制缴纳制度;对于犯罪分子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不能缴纳的情形,规定了酌减制度和免缴制度。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制定1979年刑法所依据的基本刑事政策。从整体上来看,1979年刑法中罚金刑的规定符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并处罚金模式、一次性缴纳制度、强制缴纳制度等体现了从严适用和执行罚金刑的基本立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中惩办一面的重要表现;而选处罚金和复合罚金中的单处罚金、分期缴纳制度、酌减制度以及免缴制度则体现了罚金刑的人性化和人道性,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宽大一面的重要体现;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罚金数额的多少的规定则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核心精神。另外,在分则中,对于法定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只有罚金刑的规定,没有没收财产的规定,而对于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只有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没有罚金刑的规定。依据我国传统刑法观念,没收财产刑重于罚金刑,分则中的这种安排整体上体现了对轻微犯罪宽大处理的精神和对严重犯罪严厉惩办的立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财产刑配置中的充分体现。(www.daowen.com)
1979年刑法颁布之后,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我国相继出台了多个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司法解释以及与刑法有关的行政法规,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刑法立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随着新罪名的增加逐渐扩大。典型的比如199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在增加侵犯著作权罪时增加了罚金规定;199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在增加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罪时,增加了罚金规定;199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加了多个破坏金融犯罪罪名的同时增加了罚金规定;199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多个罪名,同时增加了罚金规定。后来这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的罚金刑规定基本为1979年刑法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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