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独特关联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独特关联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充分利用附加刑附加适用方式来实现对严重犯罪的严重打击,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的一面时,不可忽视对这些严厉附加刑的运用。以罚金为例,一次性缴纳制度、强制缴纳制度以及随时追缴制度都体现了罚金执行的严厉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的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独特关联

附加刑既可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又可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的一面。此外,附加刑与主刑的配合以及附加刑体系内部各种刑罚的合理安排和运用还能够很好地实现宽与严的结合、协调。

(一)附加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

附加刑对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具有积极的意义。附加刑可以在多方面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主要有:第一,附加刑中的罚金刑是一种严厉程度较小的财产刑,对轻微的犯罪单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可以通过扩大单处罚金的适用范围来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第二,附加刑具有非监禁性的特点。附加刑能够克服监禁刑给犯罪分子产生的不良影响。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与资格刑都不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为内容,刑罚的执行在监狱之外便可完成,不会割裂犯罪分子与其家属以及外界社会的联系,因而避免了犯罪分子重新社会化的问题,同时附加刑还避免了犯罪分子在监狱交叉感染,或者在监狱中被欺凌等问题,避免了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加重以及合法权利被侵害等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缓的一面。充分利用附加刑对监禁刑的替代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实现。第三,轻缓的附加刑执行方式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体现。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多轻缓的附加刑执行方式,例如罚金刑,刑法规定了分期缴纳、延期缴纳以及免除缴纳等多种罚金刑执行方式,较为充分地考虑了犯罪分子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罚金或者不能一次性缴纳罚金的情形,体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的缓和和刑罚人道主义精神,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精神的体现。又例如没收财产刑,刑法规定了给犯罪分子和家属预留基本生活费用,赋予了债权人的请求权,体现没收财产执行中的人道性,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体现。为了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需要继续完善轻缓的附加刑执行方式。当然,除了上述三方面外,附加刑在适用范围、数额(刑期)上的具体把握也影响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之实现。

(二)附加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

附加刑对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也有积极的意义。附加刑在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时也有多方面的表现,主要有:第一,附加刑能够附加主刑适用的适用方式,能够在整体上增强刑罚的严厉性,是实现对严重犯罪从严处罚的重要途径之一,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我国刑法对严重刑事犯罪除了采取某种十分严厉的主刑处罚模式之外,对诸多严重刑事犯罪都采取了主刑加附加刑的处罚模式。对于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了进行生命或者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外,还进行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剥夺与否定,体现国家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处罚的态度。要充分利用附加刑附加适用方式来实现对严重犯罪的严重打击,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第二,附加刑中也有较为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刑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拥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分财产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是一种十分严厉的附加刑种类。没收财产是附加刑的一种,虽然理论上可以独立适用,但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无一处独立适用的规定,这与没收财产的严厉性不无关系。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也是一种体现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处罚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刑主要适用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强烈政治谴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的一面时,不可忽视对这些严厉附加刑的运用。第三,附加刑还能在执行方式上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以罚金为例,一次性缴纳制度、强制缴纳制度以及随时追缴制度都体现了罚金执行的严厉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的体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也不可忽视对严厉的附加刑执行措施的设置和运用。此外,附加刑在适用范围、数额(刑期)上的具体把握也影响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的实现。

(三)附加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济”主要是指宽严配合,宽严协调。附加刑可以从两个方面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济”。一方面,附加刑与主刑构成的主附加刑刑罚体系本身就是宽严相济的体现。附加刑与主刑作为两类轻重不同的刑罚方法,能够适用于严厉程度不同的犯罪。虽然主刑一直被认为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但是主刑并非对所有犯罪都适用,特别是对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如果过量适用主刑可能造成罪刑不均衡或者刑罚不人道。附加刑能够对主刑的严厉性进行调和,在轻微刑事犯罪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在个罪中实现宽严协调。另一方面,附加刑体系内部各种刑罚也存在轻重的区分,能够适用于不同程度的犯罪。附加刑中没收财产与剥夺政治权利常常适用于严重犯罪,而罚金刑在轻微犯罪中则有独特的优势。不同严厉程度的附加刑种类使附加刑体系实现宽严相济成为可能。

【注释】

[1]参见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2]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3页。

[3][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4]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5]参见[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6]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7]参见[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8]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论纲》,《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9]参见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0]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11]参见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0页;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12]参见马献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1页。

[13]参见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14]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15]参见马献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16]参见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17]参见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18]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19]参见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20]参见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1]参见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2]这一分类由储槐植在其所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以及杨春洗在其所主编《刑事政策论》中提出。

[23]参见孙万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24]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徐松林:《刑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谢望原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李晓明主编:《中国刑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9页;于阜民主编:《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页;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2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8页。

[25]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www.daowen.com)

[26]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27]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6页。

[28]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270页。

[29]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赵路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30]参见《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页。

[31]参见《荷兰刑法典》,于志刚、龚馨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32]参见《匈牙利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33]参见《葡萄牙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1页。

[34]参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44页。

[35]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

[36]参见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240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24页;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2页。

[37]参见吴平:《剥夺军衔刑探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8]参见于志:《驱逐出境不属于刑罚》,《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3期;陈浩铨:《驱逐出境是行政强制措施》,《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5期。

[39]参见房清侠:《刑罚变革探索》,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页。

[40]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24页。

[41]参见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99页。

[42]参见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240页;李伟芳、王正超:《驱逐出境仅是一种刑罚吗?》,《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6期。

[43]参见李伟芳、王正超:《驱逐出境仅是一种刑罚吗?》,《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6期。

[44]参见朱恩霖:《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法学》1957年第6期;万山:《略论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法学》1958年第4期。

[45]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

[46]参见张浩:《略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47]参见万山:《略论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法学》1958年第4期。

[48]参见李步云:《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现代法学》1984年第3期。

[49]参见侯宗源:《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新疆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

[50]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论纲》,《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51]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论纲》,《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52]参见李学斌、薛静:《论我国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5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5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页。

[55]参见吴汉东主编:《法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3~59页。

[56]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0页。

[57]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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