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术观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及问题研究

学术观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及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的研究:对于没收财产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学界普遍认识到“必并制”没收财产导致的没收财产刑“空判”现象。对此,有学者提出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为“严重”情形的主张。

学术观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及问题研究

1.关于罚金刑的学术观点

本研究涉及的罚金刑问题主要包括罚金适用方式、罚金数额以及罚金执行,此处仅对学界关于这三方面的研究进行梳理。

关于罚金适用方式的研究:对于罚金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学界存在较为统一的共识,认为我国罚金适用方式僵硬,主要表现为“必并制”罚金过于绝对。[3]也有学者认识到我国单处罚金规定少,不利于实现刑罚轻缓化[4];纯粹的单处罚金过于绝对[5]。对于罚金适用方式的完善,则有不同的观点:在“必并制”罚金上,有学者认为应当减少“必并制”罚金[6];有学者认为应当完全取消“必并制”罚金[7];还有人主张增加“必并制”罚金[8]。在单处罚金上,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应当增设纯粹的单处罚金规定[9];有学者则认为可以扩大单处罚金的适用范围[10]。可见,学界对于罚金适用方式的完善还存在争议。

关于罚金数额的研究:对于罚金数额存在的问题,学界也有较为普遍的认识,主要是无限额罚金缺乏数额标准,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11]对于罚金数额标准的完善,多数学者都主张以限额罚金为主,对于无限额罚金,则有不同的主张,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无限额罚金[12],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减少无限额罚金[13]。但是对于限额罚金数额标准如何确立,只有少数学者论及而且是一些较为笼统的标准。比如有学者主张以犯罪分子的工资水平的倍数或者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对不同适用方式的罚金设置不同的数额标准。[14]也有个别研究者对罚金数额标准提出了较详细的标准,将限额罚金划分为1万~2万元,2万~5万元,5万~10万元,10万~20万元,20万~50万元5个刑格。[15]

关于罚金执行的研究:罚金执行难是学界公认的罚金执行问题。罚金执行难的原因在于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缺乏保障制度,因此难以发挥作用。[16]对罚金减免制度,学者认为减免制度范围较窄。[17]对于罚金执行的完善,有多种建议,主要包括增设罚金保障制度,构建罚金易科制度、罚金行刑时效制度、罚金缓刑制度、审前保证金制度等。[18]但是也有学者对其中的建议表示不赞同,比如有人反对罚金易科制度[19],有人反对保证金制度[20]。可见,关于罚金执行的完善还存在争议。

2.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学术观点

本研究涉及的没收财产刑问题主要包括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没收财产刑的裁量以及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关系问题。此处仅对学界关于这四方面的研究进行梳理。

关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的研究:对于没收财产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学界普遍认识到“必并制”没收财产导致的没收财产刑“空判”现象。[21]对完善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则有不同主张,有人主张采取“得并制”没收财产刑[22],有人主张采取没收财产与罚金选处适用方式[23]。关于没收财产适用方式完善问题还没有统一定论。

关于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的研究:对于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少有研究。少数学者认为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太滥,过于严厉。[24]对于没收财产适用范围的完善,学者则主张应当限制在有期徒刑为15年以上的情形。[25]

关于没收财产刑裁量的研究学界则基本没有涉及。(www.daowen.com)

关于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关系的研究,多数学者都认为没收财产刑是比罚金刑重的刑罚方法。[26]也有个别学者认识到我国对没收财产刑的严厉性存在幻想,导致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宽严失衡现象[27],但是对于如何理性看待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关系该学者则没有涉及。

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学术观点

本研究涉及的剥夺政治权利刑问题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问题。此处仅对学界关于这三方面的研究进行梳理。

对于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范围的研究:学界关于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曾经有一个争议焦点,那就是对于《刑法》第56条中的“等”是指句末煞尾词还是表示省略,两种理解下“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会不同。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得以平息,司法解释持后一种理解。但是对于《刑法》第56条中存在的另一个模糊之处则只有少部分学者予以了关注,这个模糊之处是“严重”一词。对此,有学者提出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为“严重”情形的主张。[28]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研究,多数研究涉及管制、缓刑、假释情形中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以及数罪并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问题。[29]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量刑幅度问题则基本没有涉及。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的研究: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学界主要有两方面的关注,一是在剥夺政治权利曾经被纳入社区矫正(试点)适用范围后引起的争论,诸多学者认为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纳入社区矫正,变相地限制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思想自由和人身自由,加重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30]二是剥夺政治权缺乏后盾保障,监外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违反有关规定时,执行机关无能为力。[31]前一个问题的争议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基本得以平息。对于如何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延长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排除脱管期间刑期计算,改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32]

4.关于附加刑刑种类扩展问题的学术观点

关于附加刑种类的扩展问题,少有学者直接从附加刑角度探讨。多数学者主要关注资格刑刑种的扩展,对于资格刑刑种的扩展学界主要提出了如下建议:增设职业禁止资格刑,增设以法人犯罪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33],整合“禁止令”为资格刑,将目前行政资格罚中针对犯罪行为的纳入资格刑范围[34]。对于单位资格刑,学界提出的方案主要包括:方案一,增设停顿整业和强制破产两种单位犯罪资格刑。[35]方案二,增加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强制撤销三种单位犯罪附加刑。[36]方案三,增加剥夺荣誉称号、停业整顿、限制业务范围、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强制破产等五种单位犯罪资格刑。[37]方案四,增加限制经营范围、剥夺相关资质、强制解散三种单位犯罪资格刑。[38]方案五,增设单位犯罪名誉刑、资格刑和没收刑。[39]虽然目前我国刑法中唯一的资格刑属于附加刑,但是并非所有的资格刑都可以纳入附加刑范围,一些严厉的资格刑宜作为主刑适用,因此对于上述这些资格刑有必要进一步进行主附加刑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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