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已经介绍了一般隐私保护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现在谈谈可以对该权利进行哪些限制。《基本法》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了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上述权利的特殊前提条件。盖尔教授已经谈到了限制一般人格权的前提条件,格劳里希博士谈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因此笔者将集中谈谈私人行为的问题。
首先,如果他人同意,那么私人行为体就可以限制其隐私。例如,如果公民同意网络卖家或某家社交网络存储其个人数据并将数据转给他人,这样做便是合法的。当然,立法机构应当引入消费者保护规则。
此外,进行利益权衡时,如果私人行为体的利益比其他人保护其隐私的利益更为重要,那么他们也可以限制其他人的隐私,利益权衡由法院进行(如为普通形式,也可由立法机构进行)。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媒体违背名人的意愿刊登其照片,发表杜撰的和过于私密的名人生活细节,导致一般人格权和《基本法》第5条第1款保护的言论和新闻自由之间发生冲突。[10]在此,特别要提及“索拉娅案件”,为保护公主的隐私而做出了责令报社支付损害赔偿的判罚,从而限制了报社的权利。在此,法院必须对双方利益进行权衡,声称国王未再给索拉娅写信这样的不实事实主张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11]但如果是包括判断的看法,从而自然无法证明真实性的看法则受保护,例如认为国王是个不够敏感的丈夫。如果被报道的是当代人物,例如经常需要在公众场合出现的演员或政治家,就更加适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原则上,允许传播事实,但有一个例外,即谈论诸如性等私密话题时。[12]因此,有关描写越涉及隐私和私密,一般人格权对相关者在公开场合的表现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
对艺术自由和一般人格权进行权衡时,会产生区分困难的问题。[13]假定一位作家受某个真实人物的启发产生了创作长篇小说的灵感,但该人却不同意其描写,在这种情况下,杜撰的故事会侵犯真实存在的人物于现实中的隐私吗?这不仅是一个涉及现实与艺术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哲学问题。(www.daowen.com)
1971的“墨菲斯托判决”非常有名。不过,应当以联邦宪法法院较新的一个判决为例,即2007年6月13日的“埃斯拉判决”。[14]采用第一人称叙述的长篇小说“埃斯拉”描写的是作者与埃斯拉的爱情故事及与其酗酒且具有控制欲的母亲之间的关系。尽管作者在后记表示“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但根据许多情况可以看得出,有一对真实存在的母女是小说的灵感来源。这母女二人都反对该作品发表,理由是小说里对其私生活的描写损害了其名誉。曾与小说作者有过一段恋情的女儿,同样对书中有关性体验及其与子女关系所做的详细且极为负面的描写表示反对。
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的大多数法官都赞成反对发表有关女儿内容的判决,但表示母亲无权要求民事法院禁止出版该小说。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艺术自由也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15]但单单作者从某个真实存在的人物身上获得过灵感这一点并不充分。不过,小说中的人物与现实人物相似之处越多,就越要在艺术自由与人格权之间进行权衡。对人格权的干预越严重,艺术自由就越要让步于人格权,越要在艺术层面对描写进行陌生化处理。[16]不过,该判决仅以微弱多数通过,大多数法官进行了特殊投票,表示只有当作者事实上并未创造艺术作品,只是假借所谓艺术形式进行诽谤时,才有必要相对于艺术自由优先保护人格。[17]这表明,有时联邦宪法法院对不同权利进行权衡时也难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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