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本法》第10条和第13条:隐私的保护

《基本法》第10条和第13条:隐私的保护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基本法》第13条保护住宅不受侵犯,以及第10条保护通信秘密以及邮政、电信秘密不可侵犯。对公共和私人领域所作的区分也是一般隐私保护思想的基础,目前,《基本法》第10条和第13条对隐私的特殊保护得到了一般隐私保护的有效补充,联邦宪法法院援引《基本法》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将其视为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规定士兵不得在民宅内宿营,也不得进行非法搜查。

《基本法》第10条和第13条:隐私的保护

基本法既没有明确提及一般人格权,也没有明确提及隐私。不过,《基本法》第13条保护住宅不受侵犯,以及第10条保护通信秘密以及邮政电信秘密不可侵犯。该保护历史悠久,几乎所有传统宪法均保护公民特定的私人领域不受国家侵犯。1848年的保罗教堂宪法就提及住宅保护与通信秘密,19世纪德国各州颁布的带有基本权利目录的宪法也同样如此。[2]目前,对《基本法》第13条意义上的“住宅”作了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房屋、住宅和家庭船只,也包括办公室和商业场所。传统上,该条规定是针对搜家采取的保护。为在室内采取监听措施以打击重大犯罪,1990年代后期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针对《基本法》第10条主要产生了以下争议:哪些内容与通讯形式属于电信秘密的范畴

对私人交往和私人生活空间的保护应当与人作用于其中的公共领域区别开,后者受到言论与集会自由的保护。对公共和私人领域所作的区分也是一般隐私保护思想的基础,目前,《基本法》第10条和第13条对隐私的特殊保护得到了一般隐私保护的有效补充,联邦宪法法院援引《基本法》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将其视为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有关保护私生活的司法判决进一步证实了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判决。盖尔教授和格劳里希博士已经谈到了所谓电脑基本权利等部分一般人格权。(www.daowen.com)

美国宪法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从开始时对人格的特殊保护发展到对隐私的一般性保护。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规定士兵不得在民宅内宿营,也不得进行非法搜查。以此为据,沃伦和后来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在一篇文章中创造出了一般“隐私权”,[3]该权利后来得到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判的认可。隐私权的核心是从最开始就被称为“不被干扰的独处权”。德国的隐私保护同样旨在赋予个人独处及与最亲近的人相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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